6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南方都市報副主編喻華峰貪污、行賄案進行二審宣判,以喻華峰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
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00年3月至2001年3月,喻華峰在未經南方都市報編委會決議,亦未征得原分管南方都市報的南方日報報業集團社委會委員、調研員李民英同意以及南方日報報業集團批準的情況下,讓南方都市報計財室二位財務人員,先后將依據1999年、2000年《廣告業務管理大綱》和《2000年度南方都市報廣告部承包合同》計提的1999年第四季度廣告獎271015.06元、2000年度廣告部副總經理廣告超額完成任務獎826715.85元和2000年上門廣告獎452316.41元等合計總金額1550047.32元,分別存入以廣告部五位工作人員名義開設的存折戶套取現金,而其中三人并不知情。按照南方日報報業集團和南方都市報的有關規定,上述資金只能發放給廣告部業務員和副總經理,但喻華峰違反規定將上述款項調到南方都市報采編、行政部門作為年終獎金發放,其中200000元送給李民英。2001年6月,喻華峰利用管理該筆公款的職務便利,商議決定以補發年終獎為名將剩余的580000元進行私分,其中喻華峰分得100000元,占為已有。
2001年初至2002年4月,喻華峰在李民英分管南方都市報并兼任南方都市報主編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先后2次賄送李民英共800000元。其中,2001年初賄送200000元;2002年4月賄送600000元。期間,李民英對喻華峰虛增廣告業績的做法予以默許,并給予了關照和便利。
法院認為,上訴人喻華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擔任南方都市報副主編、分管廣告部的職務便利,伙同他人私分公款占為己有,其行為構成貪污罪;喻華峰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構成行賄罪,依法應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南方網,作者:穗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