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一日電(記者 齊彬)中國立法機關擬進一步修改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對原草案確立的不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原則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今天舉行,吳邦國委員長主持會議。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第二次提請審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光寶匯報了草案的修訂情況。
據了解,修訂草案第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這一規定對保護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權利,防止社會歧視,很有必要,但過于原則,應當作出更具體的規定。
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在公共衛生管理領域,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權利是特定的、具體的,如獲得救治權、知情選擇權、隱私保護權、法律救濟權等,傳染病防治法應當對此有所體現。
也有的常委委員認為,立法既要維護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權利,也要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在對上述人群的權利進行保護的同時,也有必要對其規定一定的義務。
胡光寶表示,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了上述各種意見,認為傳染病防治法在規范對傳染病預防、控制、監督、管理以及采取強制措施時,要同時兼顧對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權利的保護。根據這一原則,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針對不同情況,將不歧視原則進一步具體化。
——在規定對傳染病病人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醫學貫徹、醫學干預和控制傳播措施的同時,規定國家對患有特定傳染病的人群實行醫療救助、減免醫療費用;
——在規定對甲類傳染病發病場所或者特定區域的人員采取隔離措施的同時,規定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的工作單位不得拒絕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
——在規定傳染病疫情公布制度的同時,規定對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予以保密。
——草案還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另外,針對今年發生的國家疾控中心實驗室“非典”病毒感染事件,修訂草案還對加強對實驗室及傳染病菌種、毒種的監督管理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以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擴散。
傳染病防治法修訂草案還對傳染病病種的增減、加強基層傳染病預防體系、疫情控制措施以及傳染病醫院的設置和醫療機構的標準等做了進一步的調整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