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3日電 據澳門日報報道,為了發揮泛珠三角省區僑聯(社團)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九加二”省區的僑聯(社團)代表22日在廣州聯合制訂協作書,共同達成十項合作協議。
福建省僑聯、江西省僑聯、湖南省僑聯、廣東省僑聯、廣西壯族自治區僑聯、海南省僑聯、四川省僑聯、貴州省僑聯、云南省僑聯、香港僑界社團聯會、澳門歸僑總會22日經過友好協商,一致同意在“聯動協作、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共同發展”原則的基礎上,開展泛珠三角省區僑聯(社團)工作協作,以達到互相學習、互相支持、互相借鑒、資源共享、僑務共進的目的。
“九加二”省區僑聯(社團)代表達成的十項協議如下:
一、為有效推進泛珠三角省區僑聯(社團)工作協作,十一方僑聯(社團)同意建立協作機制,每年召開一次協作年會,通報各方僑聯(社團)的主要工作,交流經驗,并根據工作的需要,硏究探討聯動協作、優勢互補的共同議題;
二、參加協作的僑聯(社團)在舉辦重大活動時,通報其他協作成員,其他協作成員應給予積極支持;
三、內地協作成員所承擔的省區黨委、政府的中心任務,各協作成員盡可能提供有關重要信息,并協助邀請或組織境外有關社團、人士配合工作;
四、協作成員之間加強互訪活動,接待方要為客方的學習考察提供方便,來訪一方原則上自行負責相關費用;
五、協作成員之間對彼此推薦的海外重要團組及重點客人,接待一方應給予禮遇和幫助;
六、協作成員之間在旅游商貿、招商引資、捐資助學、扶貧濟困、文化交流等方面開展廣泛合作,互相給予必要支持;
七、各方協作成員的網站互相連接,創辦的刋物、雜志互相交流,互通僑情信息,實現資源共享;
八、各方協作成員按年度輪流當牽頭單位,負責籌辦協作年會的有關事宜;
九、各方協作成員單位的秘書長(或另指派負責人)為聯絡員;
十、其他未盡事宜,由協作各方聯絡員協商后進一步補充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