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4日電 四川日報報道,18日,記者獲悉,備受當地關注的“99·4·11”電力安全事故案于日前由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安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撤銷安縣安全生產委員會于2003年11月作出的關于“4·11”電力安全事故的認定。
1999年4月11日13時許,上訴人李榮駕三菱越野汽車搭乘本廠職工賀雪梅,前往安縣清泉鎮收貨款。行至成青路秀水鎮路段時,李榮所駕汽車出車禍滾下路面、撞擊到公路旁的10KV秀桑線15#電桿、卡在15#電桿和公路堡坎之間,當時李、賀都沒受傷。李榮從車內出來,打電話叫人施救,李本堂趕到現場,將賀雪梅從車內抱出并站在引擎蓋上。但是,撞擊造成了10KV輸電線脫離絕緣瓷瓶而落在鐵橫擔上,引起短路、停電,綿陽市電業局安縣電力聯營公司因開關跳閘后,自動重合不成功,變電站采取人工強行送電。隨著電桿和電線上火光一閃,李本堂和賀雪梅觸電身亡,三菱越野汽車在大火中燃燒報廢。
在案發后的五年時間里,圍繞著李、賀之死和三菱汽車被燒毀的賠償責任認定,安縣電力聯營公司先后打出了“行政復議”牌、“紅頭文件牌”,否認在此次事故中的責任。李榮及死者家屬王言會(李本堂的妻子)等原告則陷入了曠日持久的馬拉松式的官司中。
2003年11月5日,安縣安全生產委員會繼(2002)01號認定書被判撤銷之后,第二次作出“電力公司采用人工強送電一次成功,符合有關規定,不承擔責任”的(2003)5號《關于“4·11”電力安全事故的認定》。李榮等4人也再次向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這一責任認定。2004年2月19日,安縣人民法院作出初審行政判決,維持該認定書。宣判后,李榮等4人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認為電力公司的工作人員因失職、違規操作,造成了事故損失的擴大,應對其擴大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安縣安全生產委員會對該事故作出的相關民事責任的認定沒有法律依據,且超越其行政職權。(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