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24日電 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確、及時、公正、高效實施行政管理,減少和防止行政過錯行為發生,《西安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日前制定完成,將在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并修訂完善后施行。
據華商報報道,《暫行辦法》對防止行政過錯行為的措施和對行政過錯的處理辦法等作了詳細規定。其中規定,集體研究、認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
《暫行辦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行政收費、行政檢查等過程中應追究的行政過錯行為。其中,在實施行政許可過程中出現的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受理、許可的;對按規定應開具受理回執而受理不開受理回執的;申請資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首問推諉、態度蠻橫等15種行政過錯責任應當追究:
《暫行辦法》還對行政過錯追究責任劃分與承擔作了詳細規定:集體研究、認定,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決策人負主要領導責任,持錯誤意見的人負重要領導責任,持正確意見的人不承擔責任;領導指令、干預,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指令、干預的領導負直接責任;上級機關改變下級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導致行政過錯后果發生的,上級機關負責人負重要領導責任。
此外,《暫行辦法》還規定了行政過錯責任追究的6種方式:書面告誡;取消當年評優評先進資格;扣發第13個月工資和崗位責任制獎金;調離工作崗位或停職離崗培訓;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同時規定,該6種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并處。(張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