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6月30日電 根據中越雙方約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6月30日正式生效。根據規定,北部灣漁船在進入中越協定水域作業時,必須遵守12項新的規定。
到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越方一側作業的漁船,必須先向船籍港所在地漁業行政主管門提出申請,取得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捕撈許可證才能進入生產。凡是進入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生產的漁船,必須配備100瓦以上的短波單邊帶電臺、甚高頻對講機和GPS(或船位監控)以及雷達等通信導航設備,并有所屬岸臺。
獲準在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作業漁船和人員,必須隨船攜帶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捕撈許可證、船舶登記證和船上人員隨身證件。
獲準進入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作業的漁船應懸掛中國國旗,并按規定在駕駛樓兩側明顯處懸掛由漁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標識牌。
在共同漁區內或過渡性安排水域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及禁用的漁具和作業方式進行捕撈。
獲準在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作業的漁船,應按捕撈許可證規定的內容開展捕撈活動,并按規定填寫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漁撈日志。漁撈日志須定期上交當地漁政管理部門。
在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內禁止捕撈鯨、海豚、儒艮、海龜、珊瑚等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無意捕到上述禁止捕撈的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應立即將其放回海中。
漁船在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作業或航行時,應遵守漁船避碰規則,不得影響其他漁船正常捕撈作業。若與越方漁船發生糾紛或海損事故時,雙方船長應協商解決。禁止采取打、砸、搶、扣人或破壞漁船等不法行為。漁船之間發生糾紛或海損事故現場無法解決的,雙方當事船長應按規定樣式填寫北部灣共同漁區或過渡性安排水域事故確認書,并交本國實施機關,由雙方實施機關協調解決或提交漁委會解決。
中越雙方監督機關公務人員要求對漁船進行檢查時,船上人員要給予配合,停船接受檢查,出示許可證、船舶登記證和船上人員隨身證件,為公務人員執行公務提供便利條件和幫助,并協助保障公務人員的人身安全。漁船在北部灣航行或作業時,因天氣惡劣、搶救傷病員、機器故障等緊急事態需要或可能進入越南港口或水域避難的,應按規定報告。
漁船結束在越南避難需離開時,應及時向越南當地監督機關報告。如果無法與越南溝通,可通過我國駐越使館進行通報;或通過漁船船籍港所在地漁業主管部門,向農業部南海區漁政漁港監督管理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