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9日電 據中國法院網報道,趙忠祥不服饒穎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管轄裁定而上訴。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駁回其上訴,發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重審的裁定。
2004年4月15日,饒穎以人身損害為由起訴至豐臺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趙忠祥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共計一萬元。豐臺法院受理后,趙忠祥提出管轄異議。5月13日豐臺區法院裁定,駁回趙忠祥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北京二中院經審理查明:饒穎于2003年10月曾以與本案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03年11月10日以(2003)海民初字第18818號民事裁定書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饒穎不服一審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1月9日以(2004)一中民終字第346號民事裁定書對該案作出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
北京二中院認為:饒穎以人身損害賠償為由對趙忠祥提起的民事訴訟,已經海淀區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裁定不予受理,豐臺區法院受理本案并作出管轄異議裁定程序不當。該院裁定,撤銷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2004)豐民初字第07756號民事裁定書,發回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重審。(作者:高志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