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0日電 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今日上午9時對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案進行了宣判。
審判結果如下:于洪新犯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劉文建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趙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馬春平犯消防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陳忠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曹明君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李愛民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但鑒于其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2月15日9時許,吉林市中百商廈偉業(yè)電器行雇員于紅新不慎將吸剩的煙頭掉落在倉庫地上,在并未確認煙頭是否被踩滅的情況下離開了倉庫。煙頭引燃倉庫內的可燃物后,引發(fā)火災,造成54人死亡、70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400余萬元的嚴重后果。在此之前,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消防科曾就火災隱患向中百商廈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但該商廈總經理劉文建、副總經理趙平、保衛(wèi)科科長馬春平對該通知書提出的有關改正要求未予全部落實,導致倉庫著火后,火勢蔓延至商廈樓內,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馂陌l(fā)生當天,該商廈保衛(wèi)科副科長陳忠、科員曹明君違反規(guī)章制度,在值班期間擅自離開消防監(jiān)控室,延誤了報警時機,又未能及時有效通知并組織人員疏散,致使商廈內的部分顧客及浴池和舞廳內的部分人員未能及時逃生。該商廈保衛(wèi)科科員李愛民在工作中不盡其職責,未能及時發(fā)現(xiàn)和排除商廈內應急燈失靈等安全隱患。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于紅新因疏忽大意釀成特大火災,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失火罪;被告人劉文建、趙平、馬春平系落實消防部門整改通知的具體責任人,對吉林市公安局船營分局消防科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怠于行使職權,不予認真落實,造成特別嚴重后果,其行為均構成消防責任事故罪;被告人陳忠、曹明君違反規(guī)章制度擅自離開消防監(jiān)控室,致使部分群眾未能及時逃生,其行為均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愛民應承擔應急燈失靈的法律責任,但鑒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今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廈發(fā)生特大火災,造成54人死亡、70余人受傷,F(xiàn)已查明,火災是由中百商廈偉業(yè)電器行雇員于洪新在倉庫吸煙引發(fā)。此前,中百商廈的火災隱患沒有及時得到整改,消防安全措施沒有得到落實,商廈的管理者負有直接責任;馂陌l(fā)生當天,值班人員陳忠、曹明君擅自離崗,致使群眾沒能及時疏散,最終釀成悲劇。
5月24日,檢察機關根據(jù)責任性質,對于洪新以失火罪提起公訴,對中百商廈總經理劉文建、副總經理趙平、保衛(wèi)科科長馬春平、科員李愛民以消防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對保衛(wèi)科副科長陳忠、科員曹明君以重大責任事故罪提起公訴。6月11日,吉林市船營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法庭調查、舉證和控辯雙方辯論持續(xù)了9個多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