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七月十一日電(雷芳)“中國公司法律制度需要根本地變革與重構,現有立法理念控制下進行的修補只會徒勞無用,大改才是必然的選擇”。在今天上午舉行的“中國資本市場創新發展與企業融資創新”論壇上,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吳曙光直言其關于公司法修改問題的觀點以及學界在此問題上的探索。
吳曙光教授指出,中國現行的公司法是一九九三年制定的,雖然一九九九年有過一次小的修改,但基本理念和框架基本仍屬于上世紀九十年代初的。然而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推進以及國內外資本市場格局的新變化,現行的公司立法理念存在著以國有企業為本位,強制性規范多,公司治理規范落后,對投資者利益保護不足等方面的缺陷,明顯制約了現代公司的發展。
因此吳曙光教授強調,公司法的修改不應只是表層的修修補補。立法重在理念上打破原有的思維模式,從本質上深化立法理念的變革,將國家本位的公司法改造為公司本位的公司法。
同時吳曙光教授還透露,正在進行中的公司法的修改目前已經改動了一百四十多條,涉及范圍相當廣泛,當中規定相對寬松,修改的總體方向按照當前學界的主流觀點。但是,對于一些敏感問題,還有待學界和業界的共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