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原省委書記劉方仁在懺悔中稱:作為省委書記,自以為什么都懂。但是,通過這次法庭審理才發現,自己其實是個法盲。他為此“非常懊悔”。
要說他對法律全然無知,恐怕不能全信。且看看他的主要罪行: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擔任中共貴州省委書記和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期間,他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兒媳先后22次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合計677萬余元。
收受這么多賄賂,普通百姓也知道這叫犯罪,堂堂省委書記怎么會“不知道”?那么多貪官已經在他前面倒下,居然對他毫無警示?
當然,劉方仁的說法也并非全是“作秀”。比如,他“權衡再三”,一直沒有聘請律師。他認為那會使組織上認為他認罪態度不好。這并不反映其組織觀念多強,只能說明他對法律確實知之甚少。
劉方仁的懺悔至少有兩個啟示:其一,地方領導干部當中,確實還有少數人不學法、不懂法、不守法。嘉禾拆遷案也好,鐵本事件也好,其實都與少數地方領導法律意識淡薄有很大關系;
其二,普法宣傳,不能只教育群眾而不教育干部。中央政治局多次集體學習法律,已經為各級領導干部樹立了很好的榜樣。
劉方仁有句話可謂幽默:“如果我有下輩子的話,我一定選擇學法律,去從事法律工作。”然而,“學好了法律”未必就不會違法犯罪。落入法網的領導干部中,相信有比劉方仁懂法的人。但是,這些人或利欲熏心,被種種誘惑沖昏頭腦,忘記法律的存在;或信奉“權比法大”,根本不懂得尊重法律。
在少數領導干部看來,法律是老百姓必須遵守的,而他們則可以不受約束,肆意妄為,即使出了事情,他們也可以一手遮天,讓種種劣跡消彌于無形。一旦無視甚至蔑視法律,法學博士也一樣會犯罪,甚至還更會鉆法律空子,為自己攫取更多利益。
不能要求一級領導干部個個是法律專家,但是,至少在伸手收受他人好處時,在作出某項重要決策前,他能夠自問一句:這樣做合法嗎?
劉方仁還有這樣的話:在民主法治國家,省委書記不懂法是很大的問題。不懂法,工作就抓不到點子上。如果自己懂法,有強烈的法治意識,對一個省的民主法制建設必定有很大好處,自己也不會走上犯罪道路……
這些話,算是說到了點子上,只可惜他到了法庭上才認識到。(稿件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華東新聞》 作者:汪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