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6日電 據新京報報道,《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草案)》近期將由北京市人大進行第二次審議,可望于今年年底實施。《條例(草案)》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各級政府主要領導者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責任地位。
北京市安全生產管理局副局長李建偉15日介紹說,《條例(草案)》規定:北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對本地區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的其他領導人和政府有關部門的其他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條例(草案)》中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中規定,企業新招用的從業人員在上崗前,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其他從業人員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接受教育和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條例(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因未履行職責而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不僅要受到行政和刑事處罰,5年內還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單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或年度內連續發生死亡事故的,政府有關部門可責令其1年內不得參加政府投資和政府融資的建設項目、政府采購項目的投標等生產經營活動。
《條例(草案)》規定,對安全生產進行指標控制管理,統計方法由過去的萬人死亡率改為實際死亡人數,按照國家要求的純屬地管理原則,指標將下達給各區縣,考核結果將納入領導干部考評體系。
另據介紹,由于經濟能力有限或者有意逃避責任,一些業主常常在發生重特大事故后躲藏逃匿,把搶險救災和事故善后全部推給地方政府。
為扭轉這種現象,《條例(草案)》規定,將對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收取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將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資金。(謝言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