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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磊
2002年,全世界登記注冊的足球裁判員有59萬人,其中國際級裁判為400人。
裁判遴選制度
1888年,英國首先把足球職業化,聯賽成為主要賽事。此后,作為英國的地區性足協,愛爾蘭足協首先讓公證員進入場地,后來成為了現在的裁判員,由英國足協管理。
那時的當值裁判員是由該場比賽雙方的俱樂部共同商定的,在比賽前一周把裁判員的姓名公布,并詢問兩家俱樂部的意見(至今巴西仍然實行這樣的制度)。
二戰后,時任國際足聯主席認為這樣做有損裁判的威信,首先在國際足聯改革,通過了“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擁有對裁判最終任命權”的決定。并改為國際足聯裁判委員會由13個人組成,在選擇比賽當值裁判時,如果贊成票和反對票數相等,裁委會主席的一票等于兩票,2/3票以上通過。
上世紀60年代,各國足協紛紛仿效,裁判由聯賽國裁判委員會指定,不能隨意更改,具有最終效應。
同時,裁判委員會為數不多的成員都來自不同的地區,例如,英超的裁判委員會就沒有兩個來自倫敦的成員。
中國足協分別于1974年和1979年,恢復了亞洲足聯和國際足聯的會員資格。在此之前,國內對國際上通用的足球規則和裁判員規則知之甚少,對此的理解主要是通過前蘇聯的《足球雜志》。直到會員資格恢復后,國際足聯才把每年規則、章程的改動版或不改動版發給中國。
當時中國參加足球活動的人很少,加上其他各種原因,裁判員的選拔往往都是靠熟人介紹、老師推薦,主要都是圍繞著基礎比較雄厚,有條件開裁判專業的北京體育大學展開,其他的裁判都是靠自學。
也正是由于這樣的歷史原因,裙帶關系嚴重成為中國足球裁判界的弊病,現在活躍在國內裁判界的很多人都是北京體育大學的學生。裁判委員會的9~10個人中,有6~7個來自北京。對于指派裁判的橫向、縱向回避,中國還是一種幼稚的狀態。而國際足聯章程第49條第一款里規定:凡是涉及同一足協的比賽相關討論,行政官員和比賽官員必須回避。
裁判的經濟監督機制
目前,在國際足聯規定下,執法國際比賽的裁判都在交通工具、食宿等方面享有頂級待遇,他們能從每場國際比賽中獲得200美元。如果執法大型國際賽事,收入會更多。1998年世界杯,每位入圍裁判的獎勵是2萬美元。
但同時,他們也受到國際足聯極其嚴格的經濟監督。
1910年,英國就做出規定,裁判員必須在做裁判前出具有法律效益的財產證明,登記自己的財產數,每年稅務和司法人員對裁判員財產的例行檢查不少于兩次。之后歐洲其他國家開始職業聯賽,都在這點上借鑒了英國的經驗。
同時,國際足聯規定裁判員不得接受超過50瑞士法郎(約330元人民幣)的饋贈,目前的限額是100瑞士法郎。亞足聯規定,裁判饋贈額不能超過50美元。
在上世紀的職業足球聯賽比賽中,主場俱樂部的秘書長會在比賽前將裁判費當面交給裁判,并請裁判簽字,這里面包括裁判的旅費、食宿,一切都公開進行。但是后來,裝裁判費的信封厚度會不時違規增加,有的裁判開始違背職業道德。
1985年國際足聯規定,以后比賽東道主先把裁判費匯到國際足聯的賬上,再由國際足聯指定的比賽監督以支票或現金的方式給裁判,后來國際排聯也效仿并使用至今。各國的聯賽也如此,由足協收取并發放。
如果發現裁判有來歷不明的收入,各級足聯、足協也都無權干涉,一般先得清脫自己,宣布將其除名,讓本國的執法部門處理。經過執法部門調查發現俱樂部賄賂裁判,該俱樂部將停賽一年,并被罰降至本國最低級的聯賽。
如今還遠沒有完全職業化的中國足壇,在糟糕的市場環境下,靠經營俱樂部本身贏利,其實是一項不可能實現的任務。這種情況下,商家投資足球主要有兩個原因:1.當地政府行為。2.企業通過足球這個媒介,向社會大眾傳遞自己的品牌信息。而最終能受大眾關注的只有頂級聯賽甲A(現更名為中超),頂級聯賽中的強隊想奪冠、弱隊不希望降級、次級聯賽的球隊希望升入定級聯賽……都是俱樂部投資聯賽希望的結果。
然而中國足球市場化十年間,除了引進聯賽制度外,始終沒有出臺過相關的條例來完善和約束這樣的商業性比賽。于是無規則下追逐利益最大化,成為商家再自然不過的行為。球場的“法官”——裁判,自然是這個利益鏈中的關鍵一環。
另一方面,大家對球員、球隊、教練甚至足協越來越失望,球迷和媒體也逐漸把注意力從比賽本身集中到比賽之外的事件上。
這最終導致“黑哨”在中國成為球迷和媒體圍追棒喝的目標。
在國內足球比賽中,俱樂部額外給裁判費用已成為不成文的規矩。費用金額一般在10萬元左右,包括1名主裁、2名助理裁及1名第四裁判,有時還要分給比賽監督。
目前國內足球比賽中,公開報酬是:主裁判3000元/場,助理裁判1800元/場。
足球裁判監督制度
裁判執法,不論受賄與否,都可能出錯,所以監督裁判業務行為的比賽監督和裁判監督出現了,他們與每場比賽中的4名裁判(主裁判、2名助理裁判、1名第四裁判),統稱為比賽管理。
為了4名裁判員能更好的配合、溝通,他們最好是來自同一地區。但是比賽監督來自的地區必須不同于4名裁判、不同于兩個參賽隊,也不同于裁判監督。這樣就構成了比賽管理中的多方牽制和互相監督。
國際足聯比賽官員條例里規定,比賽監督有權在比賽開始前對裁判員進行指導,但沒有權利干涉裁判的具體判罰,中場休息時,也可以同裁判進行指點、勸告、訓責,這是裁委會給予的權力。裁委會對裁判的處理也只限于比賽判罰等純業務方面,如果發現裁判有經濟問題,裁委會也只有將其開除的權力,沒有其他處罰權。
另外,在役的國際足聯行政官員和比賽官員不得在公開場合(內部業務討論除外)議論、解釋、分析、預測自己和其他裁判的任何比賽。1994年美國世界杯,時任國際足聯秘書長布拉特發表了不利于裁判的評價,引發裁判的集體抗議,后來任國際足聯主席的阿維蘭熱出面安撫,事件才平息。
作為國際足聯的會員國,中國國內聯賽裁判的委派、監督工作遵照國際足聯的相關規定,由中國裁判委員會負責。
裁委會是中國足協成立以來的常設機構,在職業化之前的裁委會就如足協一樣,是一個徹底的“清水衙門”,而它也是足協各部門中職業化前后反差最大的一個部門。
《足球》報記者劉曉新曾撰文介紹過中國的裁委會“畸形”的現狀:職業化以后,裁委會的職能在于對裁判的培訓、評定、懲處以及委派。對裁判而言,裁委會就是他們的“衣食父母”,一名裁判的成長,在某種程度上甚至類似于對一名演藝界人士的包裝過程——人人都可以背得出規則章程,但不是人人都有機會執法。而對于俱樂部來說,裁委會的委派之責成了最大的暗箱操作,任何一名有門路的裁判,不管其級別大小,地方俱樂部都成了他們的財神爺。
(感謝廣州體育科學研究所淦耀提供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