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29日電 據北京晨報報道,最近,北京市律師協會公司法專業委員會正忙著整理一份對《公司法》修改草案的意見,這份意見是該委員會對《公司法》修改所提的第四份意見,并將于7月31日前送交國務院法制辦。
據了解,此次修改的條款有120多條,修改或增加的內容達400余處。昨天,該委員會主任張曉森律師解析了《公司法》修改草案中的部分亮點。
上市門檻降兩千萬
草案降低了公司設立的門檻。有限公司的出資額最低為5萬元?梢砸怨蓹嗪椭R產權形式出資,而且貨幣出資的最低額僅限于30%,擴大了無形資產在注冊資本中的比例。張曉森律師說,只要現金不少于30%,知識產權所占比例甚至可達70%,而且股東出資還可以分期繳付。另外,公司上市發行股票的門檻也將降低。現行公司法對股份公司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本總額要求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草案將其降為人民幣3000萬元。
“一人公司”將出現
根據現有規定,兩個以上股東共同出資才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修改草案新增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形式。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出資額,一人公司最低注冊資本為5萬元。公司名稱中必須注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字樣。和個人獨資企業相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發起人(即股東),只需要承擔注冊資金的有限責任,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將承擔無限責任。
母公司有還債責任
修改草案規定: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在人員、財務、業務等方面與公司保持獨立。公司控股股東在人員、財務、業務等方面與公司混同,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張曉森律師說,作為被控股的子公司,應當同控股的母公司完全獨立。如果母公司與子公司在人、財、物等方面混同,對控股子公司的債務就要承擔連帶責任。
上市公司設“獨董”
草案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獨董”由具有法律、經濟、財會等方面專業知識,社會信用良好的人擔任。與公司有利害關系、可能妨礙對公司事務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不得擔任獨立董事。獨立董事有兩項權利:一、對公司關聯交易、聘用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等重大事項進行審核并發表獨立意見;二、就上市公司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提名、任免、薪酬、考核事項及其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發表獨立意見。
副董事長可“越權”
根據現行的法律,股東大會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如果公司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但對于公司董事長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務時,股東大會就無法召開。張曉森律師說,新草案規定,在公司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也可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
小股東進董事會
保護小股東利益的“累計投票”制寫入草案。草案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時,可以實行累計投票制。累計投票制就是小股東在董事會里面也會有一席之地,防止所有的董事會成員都由控股股東一家包辦。(趙中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