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日電 香港特區政府發言人1日表示,任何有關香港特區政治體制的討論,包括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討論,都需要對香港的憲制秩序有準確的理解。
發言人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的有關條文,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基本法。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這項權力是合法合憲的,完全沒有影響香港的高度自治和法治。
發言人表示,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是香港政治體制的一部分。香港政治體制的設計關系到主權的體現,關系到“一國兩制”和中央基本方針政策的貫徹實施。根據基本法,香港沒有權單方面決定其政治體制的改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考慮了香港的實際情況,及為了社會的整體利益而作出的。
發言人說,特區政府在政制發展方面的立場一向明確。我們必須根據基本法列明的循序漸進原則和香港的實際情況,朝普選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最終目標邁進。
他說,因應基本法有關規定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由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領導的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在5月11日發表了第三號報告。這份報告羅列了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產生辦法可考慮予以修改的地方。專責小組正收集社會人士和團體的意見和具體方案。在秋季,專責小組會將較具代表性的意見歸納起來,并把意見開列在另一份報告書內再作進一步咨詢。
他表示,我們有不少空間去考慮修改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香港市民在這個過程中將繼續扮演重要的角色。他說,在香港這個多元化的社會,大家會有不同意見,我們愿意容納其他人的意見,這樣才有助產生一個能獲社會廣泛支持的方案。(據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