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3日電 據南方日報消息,昨日召開的深圳市人大法委工作會議透露,《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草案)》將有望提交于近期召開的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議審議。據了解,該條例草案代擬稿分六章三十五條,在全國地方性法規中率先引人引咎辭職制度和免職制度。
引咎辭職制度寫入法規
條例草案代擬稿中規定,單位主要負責人致使班子成員或者下屬連續或多次出現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負主要領導責任的;對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引咎辭職。
條例草案代擬稿還針對國有企業領導干部規定了免職規定。國企領導者如果有擅自對外借出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擅自決定人員安置和經濟補償方案、夸大或少報經營利潤、違反規定發放規定外的補貼和獎金等行為,都將被免職。
公民舉報腐敗可申請保護
草案代擬稿規定,發現腐敗行為的公民有權向檢察、監察等機關舉報,提倡署名舉報。
檢察、監察等部門對舉報應當依照規定及時辦理,自提交舉報之日起3個月內結束對案件的調查、審計或審查,并將調查結果的要點書面秘密反饋給舉報人,檢察、監察等部門必須為舉報人保密,當舉報人因為舉報而使本人及其親屬的人身或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舉報人可要求公安部門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公安部門調查后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草案代擬稿同時規定,對舉報屬實,使職務大案得以偵破的,應給予舉報人獎勵。
媒體揭露的問題7日內徹查
將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權寫入法規是該條例的一大亮點,草案代擬稿明確規定,新聞媒體應當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對新聞媒體揭露出的問題,主管部門應當在7日內進行全面調查,并向社會公布調查結果。
對違反《條例》規定的,草案代擬稿第二十六條還規定,不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的將由上級機關或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監察機關或主管部門將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江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