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您的權利
1.您享有自主選擇旅行社的權利。中國出境旅游實行特許經營制度,因此,您有權要求旅行社出示出境旅游經營許可證明,并與旅行社協商簽訂旅游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您享有知悉旅行社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您有權要求旅行社向您提供行程時間表和赴有關國家(地區)的旅行須知,提供旅行社服務價格、住宿標準、餐飲標準、交通標準等旅游服務標準、接待社名稱等有關情況。
3.您享有人身、財物不受損害的權利。您有權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財物安全要求的旅行服務,要求旅行社為您辦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出境旅游意外傷害保險。
4.您享有要求旅行社提供約定服務的權利。您有權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約定和行程時間表安排旅行游覽,為旅行團委派持有《領隊證》的專職領隊人員,代表旅行社安排境外旅游活動,協調處理旅游事宜。
5.您享有自主購物和公平交易的權利。境外購物純屬自愿。購物務必謹慎。您有權要求旅行社帶團到旅游目的地國旅游管理當局指定的商店購物;有權拒絕超計劃購物,拒絕到非指定商店購物;拒絕旅行社的強迫購物要求。
6.您享有自主選擇自費項目的權利。您有權拒絕旅行社、導游或領隊推薦的各種形式的自費項目,有權拒絕自費風味餐等。參加自費項目純屬個人自愿,有可能是接待社和導游通過組織自費項目獲取利潤,損害您的利益。
7.您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在出境旅游活動過程中,旅行社未經旅行團同意,擅自變更、取消、減少或增加旅游項目,強迫購物、參加自費項目,未履行合同義務給您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您有權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依法獲得賠償。
8.您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旅游者的人格尊嚴不受損害,民族風俗習慣應當得到尊重,這是中國法律的規定。當您在選擇出境旅行社和出境旅游活動中,您的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到損害,您有權得到法律的救助。
9.您享有對旅行社服務進行監督的權利。您有權檢舉、控告旅行社侵害旅游者權益的行為,有權對保護旅游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您有權將組團社發給您的征求意見表,寄給組團社所在地的省級旅游部門,如必要也可以直接寄給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
二、您的義務
1.您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在出境旅游中,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2.您有合法保護自己權益的權利,也有不得侵害他人權利的義務。當您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它旅游者的合法的權利。
3.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在出境游中,要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會公德,服從旅游團體安排,不得擅自離團活動,不得非法滯留不歸。
4.您應當遵守合同約定,自覺履行合同義務。非經旅行社同意,不得單方變更、解除旅游合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5.您應當遵守旅游目的國家(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民族風俗習慣。不得有損害兩國友好關系的行為。
6.您應當自尊、自重、自愛,維護祖國和中國公民的尊嚴和形象。不得有損害國格、人格的行為,不得涉足不健康的場所。
7.您應當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的知識。了解旅行社的運營程序,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8.您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關票據、證明和資料。以便當您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投訴憑據、索賠證據。
9.您所攜帶的行李物品,應當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攜帶貨幣出境,外幣不得超過2000美元或其它等值外幣,人民幣不得超過6000元。不準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
(稿件來源:人民日報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