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4日電 在中國,科級職務以下的公務員占92%,只有8%的公務員是副處級職務以上。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需求的無限性與政府機關領導職務供給的有限性,極大地阻礙了公務員個人的發展空間。如何解決公務員的個人發展問題?在本周出版的《瞭望》中,國家行政學院宋世明博士撰文介紹了目前存在的有關中國公務員改革中涉及公務員晉升的兩種思路。
思路一:以人為中心 取消非領導職務
該種觀點認為,首先,取消現行非領導職務設置,建立單一的職務序列。具體說來,要取消原有的非領導職務序列,領導職務從副股長到總理分12層次,非領導職務則只有“干事”一個層次,合并組成單一的職務序列。實際上整個公務員分為兩類:領導類與級別類。
其次,建立以資歷和實績為主要依據的級別系列。初步考慮,設置27個級別,并將其分為初級、中級、高級三個級別段。初次確定為級別時,以公務員的學歷、資歷為主要依據。級別的晉升,以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為依據。
再次,級別和職務相分離。改變現行的以公務員所任職務確定其級別范圍的做法,不以職務確定級別范圍,公務員職務和級別的晉升獨立進行。
思路二:以職位分類為導向 改造非領導職務
首先,職務設置要到位。
1、根據公務員是否承擔領導職責,將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兩大類型。領導職務承擔領導職責,而非領導職務不負有領導職責,承擔崗位職責。其中,部分較高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可協助同級領導職務工作,或者經授權負責或協調某一方面的工作。
2、專業技術職務只在專業技術類職位(如公安部門中的法醫、外交部門中翻譯)中設置。這類公務員將在機關中承擔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和保障,成為本職工作的專家。初步設想,該職務分為8個職務層次,相當于綜合管理類公務員中巡視員以下、科員以上的非領導職務層次。
3、行政執法職務只在工商、稅務、質檢、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的基層單位的行政執法職位中設置,主要履行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稽查等現場執法職責。初步設想,行政執法職務分為7個職務層次,最高職務層次相當于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的調研員,最低相當于辦事員。
其次,職級設置要合理。
新的設計將賦予級別三種人事管理功能:對不同類別職務進行平衡比較;
成為公務員職業發展的重要臺階,除了職務晉升之外,職級晉升也是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一條重要渠道;
職級是與職務一樣是重要的確定公務員工資及其他待遇的依據。這樣,不升職務的公務員,也可以隨著職級的晉升而提高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