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6日電 廣東省從化市原副市長胡創華3年受賄36萬元,日前被廣州市芳村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6萬元。
據南方日報報道,檢察院指控,現年55歲的胡創華在2001年至2003年間,共計索要、收受賄賂36萬元。其行為構成了受賄罪。
經查,2001年胡任從化市工業局局長期間,促成一姓李的包工頭承包從化新城廣場商品房工程,并收受了李某賄送的現金20萬元。
2002年胡調任從化市經貿局局長,同時兼任從化市無線電管理辦公室主任。到任不久,胡再次把無線電管理辦公室裝修工程交給李某。2003年1月工程完工后,李某讓其弟把6萬元送給胡。
2003年,胡升任從化市副市長。從化市醫藥總公司轉制后,公司經營者孫某找到胡,請他“幫忙”,并向胡賄送10萬元。(賀信、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