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9日電 甘肅省紀委、監察廳于上月13日再度開通全省廉政賬戶,截至7月26日,14天時間收到10筆共計17.25萬元的“賄款”,其中最大的一筆2萬元。支持者據此斷言:“廉政賬戶已經對一部分人產生了心理觸動,激活了他們心中尚存的改邪歸正意愿,并為他們提供了一種主動免罪的機會。”
今天的檢察日報刊登文章說,悄然隱退的“廉政賬戶”在甘肅重出江湖,傷害了法治國家的基石,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也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構成了挑戰。
兩年前,一個叫“581”的賬戶也是在這種論調的鼓噪下,漸有蔓延全國之勢。但隨著媒體的披露以及隨之而來的一場公開論戰,公眾對廉政賬戶的利與弊有了較清晰的認識。正因為對廉政賬戶的批評有理有據,決策者們感到廉政賬戶的存在弊大于利,因此審時度勢,堅決撤戶。
鑒于既往的實踐,廉政賬戶很明顯地表現出季節性特征——風聲緊時,人心動搖則入賬頗豐;風聲一過,如雁去無痕無人理會——而今這日進萬金的入賬率能維持多久亦不免讓人十分疑惑。
文章說,廉政賬戶的不可行,并不在于其入賬率的多寡,更重要的還在于這一做法傷害了法治國家的基石,損害了刑事法律的權威,也對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構成了挑戰。
依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受賄罪立案標準是5000元,5000元以下如果情節嚴重,也應以犯罪論處。甘肅省廉政賬戶開通的第二天就收到了一筆5000元的“賄款”,其后的入賬中最大的一筆有2萬元。僅從金額上來看,這些“賄款”的背后,已經有行賄和受賄犯罪的發生。
在一個法治的社會里,不但要保障無罪的人免受法律追究,也應使有罪的人及時受到法律制裁。有罪還是無罪,主動交出贓款是減輕還是免除處罰,都應當由審判機關依據法律和事實來裁決。憲法已將審判權交由法院專屬行使,就不容其他任何機關以任何方式染指,更不能藉由省紀委的一紙通知就將已經構成的犯罪輕易地抹除了。
文章說,紀檢監察部門的一紙通知并不能免除犯罪的處罰,廉政賬戶的日進萬金又的確反映出有犯罪事實的存在。那么,司法機關主動查辦于廉政賬戶中已露端倪的賄賂犯罪,無疑是依法辦事的要求。(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