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4日電 為期兩天的檢察改革暨檢察院組織法修改專家座談會今天結束。據檢察日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春旺談了四點對司法體制改革的看法:
第一,司法體制改革一定要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的基本國情是共產黨領導的處于初級階段的社會主義國家。從這個基本國情出發,司法體制改革應當把握兩點:一是堅持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在改革中應當大膽吸收和借鑒人類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學習先進的司法理念、制度和經驗,但學習外國的東西應當注意分析和鑒別,更多的是學習借鑒國外法律制度中反映人類司法制度發展內在規律性的東西,而不能簡單采取“拿來主義”。二是不能超越階段。一定要把改革的力度與社會可承受的程度統一起來,把維護社會穩定與實現公平正義統一起來,發展和完善與我國經濟、政治制度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我國歷史和文化傳統相協調的司法制度。
第二,司法體制改革一定要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堅持黨的領導是檢察機關必須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則,這是由我國的國體和檢察機關的性質決定的,任何時候都不能將兩者對立起來。在司法體制改革中,要始終注意研究如何加強和改善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絕不能削弱甚至否定黨的領導。
第三,政法工作一定要處理好獨立行使職權與接受監督的關系。司法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以保障法制統一和司法公正。同時,政法工作一定要講政治,要接受黨的領導,接受人大監督、媒體監督、群眾監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監督。
第四,在司法體制改革中,應當強化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的職能,保證司法部門和執法部門的權力運行受到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同時,認真研究法律監督的范圍、程序、方式等,注意解決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使法律監督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規律,使法律監督與懲治腐敗有機結合,與維護社會安寧有機結合,有效地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實現社會的公正,更好地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據了解,現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是1979年制定的,1983年曾對個別條款修訂過。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修改列入本屆人大的立法規劃。(林世鈺、張仁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