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書面授權)
文/王怡
動輒把個人的際遇或言行,和一個抽象的共同體的名義捆綁起來,把榮譽、更多的時候是把責任和負擔強制性地傳遞給共同體的其他成員,等于是精神領域中的“挾天子以令諸侯”
趙燕被美國警察毆打,激起華人輿論不大不小的浪花。她一面提起500萬美元的賠償之訴,一面動情地聲稱打這個民事賠償的官司,“是為了民族的尊嚴”。我同情她的遭遇,更支持她要求賠償的維權行動。而且美國司法制度中有兩件東西我們目前沒有,基于這兩個技術性的細節,趙燕的高額賠償訴求大有可能勝訴。
第一個,是民事賠償與刑事訴訟分開。因為民事訴訟對原告舉證的證據門檻比較低,采用的是證據優勢原則,這原則就是,哪怕我的話聽起來比你的話多出百分之一的分量,就是我贏。但刑事訴訟是排除合理疑問的原則,只要被告對公訴人的證據提出一個合理的疑問,國家公訴方不能把這個疑問解釋清楚,就是被告贏。這樣就非常有利于遭受侵權的受害人得到民事賠償(趙燕案中,這個賠償事實上由美國移民局來付)。但在中國,受害人提出的民事賠償只能附帶在國家提起的刑事訴訟中,這等于在證據問題上人為地提高了獲得賠償的門檻。所以趙燕如果在國內被警察毆打,獲得民事賠償的機會至少會減少一半。
第二點,在美國有針對人身傷害的“懲罰性賠償”。就是在受害人遭受的可以被計量的損害之外,還會考慮加害人的惡意和賠償能力,以高額的賠償金對侵害行為施以懲戒。趙燕案件是由政府賠錢,賠償能力方面基本上不用考慮。趙燕能不能拿到巨額賠償,主要就看嫌疑人洛德斯督察的惡意程度了。但在我國,除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欺詐行為給予所謂雙倍賠償外,侵權法領域至今還沒有承認過“懲罰性賠償”的概念。所以趙燕如果像孫志剛一樣被廣州警察毆打,她得到高額賠償的可能性又將減少至少七成。
說實話,要賠償是天經地義的。如果趙女士能拿到500萬美元,我只會替她高興,絕不會心生覬覦——但趙女士聲稱要賠償是為了民族的尊嚴,就有些令我動心了。
趙燕若是以她個人的名義去打官司,便以她個人的名義去拿錢。若是要求輿論以民族尊嚴的名義支持她,按我的推理,趙女士大概是打算把將來得到的賠償金拿給大家分。但遺憾的是她至今還并沒有作這樣的表示。
也可能,這僅僅是出于一種習慣。一種非常不好的邏輯習慣:動輒把個人的際遇或言行,和一個抽象的共同體的名義捆綁起來,把榮譽、更多的時候是把責任和負擔強制性地傳遞給共同體的其他成員,這等于是精神領域中的“挾天子以令諸侯”。
在“十誡”中,有“不可妄稱主的名”之說,這是出于基督徒對上帝最起碼的敬畏和信仰。換成現代政治的“人民主權”理念,那就是不可妄稱人民(民族、國家)的名。因此就像妄稱上帝之名的人不是真正的基督徒,我們可以得出一系列結論,妄稱人民之名的人,一定不相信人民主權。動輒以民族的名義行事的人,其實不一定是民族主義者。
在我們周圍,像趙燕這樣動輒引用人民的名義、引用民族國家的宏偉敘事為自己的話增添正當性,幾乎已經成了一種根深蒂固的習慣。好像一件事如果只以自己的名義,就底氣不足,就失去了光環和崇高中的暈眩感。隨手舉兩個例子,一是讀書時看到張東蓀勸梁啟超一定要保重身體,他就是這樣開頭的,“我以四萬萬人民的名義向你提一個建議”。另外去年看一場世界小姐選美,一個中國的美女身著比基尼,自我介紹時用非常驕傲的口氣說,“我來到這里,代表了12億人”。我差一點就噴出飯來,不知道她渾身下上到底哪一點代表了中國人民。
趙燕說沒有祖國輿論的支持,打官司要錢的事她就不能堅持到今天。這也是煽動國內非理性情緒的矯情之言。事實上她7月21日被毆打,22日洛德斯就被警方逮捕并移交檢控部門。這時候國內的“人民”還并不知情。27日,她填交了“紐約州犯罪受害人福利申請表”,美國政府在是非尚未審理之前,將無限額地為她支付一切醫療費用。
趙燕的案子將得到一個較滿意的結果,基本上并無疑問。決定這一點的主要是案發地的國內法治秩序,而不是把法律問題外交化、政治化后產生的力量。前一種秩序只把趙燕當作趙燕一個人,反而容易得到公正。后一種力量看似宏偉,但恰恰不把趙燕當趙燕。
在案件已順利進入當地司法程序后,無論國內的官方還是民間,一種泛政治化的姿態都有害無益。(作者為成都大學法學講師)
(來源:中國《新聞周刊》2004年第30期,總第19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