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9日電 據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消息,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近日正式頒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首次允許保險公司在接受嚴格監管的前提下在境外運用外匯資金。
近年中國保險外匯資金增長較快,但國內外幣投資工具少,保險外匯資金難以得到充分有效運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保險業持續穩定發展。這次允許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對中國保險業拓寬資金運用渠道、防范資金運用風險、提高投資收益率將產生深遠影響。
《暫行辦法》嚴格遵循在保證資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收益的基本原則,將風險監管放在首位,體現了審慎的金融監管。
一是設定資格條件。對外匯資金境外運用保險公司的資產規模、外匯資金量、資金運用能力、內控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從準入環節嚴格把關。
二是限定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保險外匯資金主要投資于銀行存款;國際公認評級機構評定的信用級別在A級或者相當于A級以上的外國政府債券、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公司債券;中國的政府和國內企業在境外發行的債券;信用級別在AAA級(含)以上的銀行票據、大額可轉讓存單等貨幣市場產品。同時,規定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可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公司上年末外匯資金余額的80%,并對不同信用級別投資品種、單個發行體所發行證券的投資比例也分別進行了限制。
三是建立托管人制度,并實行專用賬戶管理。由托管人負責辦理外匯資金和證券的保管、賬戶開設與管理、清算交割、投資監督等事務,從資金流程上防范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確保保險外匯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是采用委托代理和自行操作相結合的運作模式,允許保險公司委托境外專業投資機構進行投資管理,以利于保險公司逐步積累境外投資經驗,提高境外投資管理水平。對境外專業投資機構設定嚴格的資格條件,從資信狀況,專業水平、技術能力和從業經驗等方面嚴格把關,以保證保險外匯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五是建立協同監管機制。保監會主要負責監管保險公司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的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是否合規,內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和健全,風險控制措施是否到位和完善;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要負責投資付匯額度的審批,監控保險外匯資金的流出和流入;其它監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對保險公司境外投資涉及的各個環節進行監管,嚴格把關,并加強溝通和合作,將可能的風險降到最低點。
《暫行辦法》已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