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19日電 前日,由長沙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原州委常委、州委秘書長姚建江受賄一案,在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姚建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沒收財產5萬元;追繳姚建江受賄犯罪所得15.5萬元人民幣上繳國庫。
據長沙晚報報道,現年50歲的姚建江,1954年3月8日出生于湖南保靖縣。1992年11月起先后擔任保靖縣縣委常委、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保靖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2002年10月調至中共湘西自治州州委工作。經2003年8月15日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同年8月18日,長沙市公安局對其執行逮捕。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人姚建江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在項目開發、錄用干部、企業改制與收購、發放獎金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7.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遂作上述判決。(李廣軍、楊文軍、李性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