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浙江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浙江省政府辦公廳昨天轉發了省人事廳關于浙江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試行細則,按規定:應屆生將不需要試用期。
——受聘人可單方解除合同
浙江省人事廳有關負責人稱,與以前明顯不同的是,實行細則提出了受聘人可單方解除合同。即受聘人員提出解除合同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又不屬于在試用期內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被錄用或者選調到國家機關工作,依法服兵役,聘用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以及聘用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等情形的,受聘人員應當繼續履行聘用合同。但是6個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仍未能與聘用單位協商一致的,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應屆畢業生直接進入見習期
根據這份試行細則規定,試用期以及聘用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內。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值得一提的是,被聘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實行1年的見習期,而不需要再經歷試用期。見習期計入合同期限內。
——押金培訓費用不能亂收
在以往的實踐中,押金、違約金、培訓費用等經常成為爭執的焦點。為此細則給出了清晰的界定: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財物,不得扣押各種有效證件。聘用合同對受聘人員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即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法律、法規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同時,合同對培訓費用沒有約定的,受聘人員經聘用單位出資培訓后解除合同,聘用單位不得收取培訓費用;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但不得超過為受聘人員培訓的實際支出,并按受聘人員培訓后回單位服務年限,以每年遞減培訓費用20%的比例計算。
——續解聘要經過群眾評議
今后,無論是續聘還是解聘,聘用單位都要拿出依據,即領導判斷和群眾評議相結合的考核。細則指出,聘用合同履行期間,聘用單位應當對受聘人員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情況實行年度考核,必要時,可以增加聘期考核。考核必須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實行領導考核和群眾評議相結合。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作為受聘人員續聘、解聘或者調整崗位的依據。
受聘人員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聘用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并相應變更聘用合同。
【來源:現代金報;作者:岳德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