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5日電 歷經4年起草和13易其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草案)》,在2004年底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三次會議上正式進入立法程序。
據最新一期的《瞭望》報道,在討論過程中,部分委員和專家對草案中一些規范管理的條款是否合適納入法律范疇提出疑義。
草案多次提到“法官、檢察官”,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應松年提出,現在已經有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法官和檢察官的管理應該按照這些法律來進行管理。在日本,法官也是公務員,但按照法官法管理,國立大學中的教師也是公務員,但按照教師法進行管理。
國家公務員法經過了反復的研究,以前在制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時候,最早提出的名稱叫作國家工作人員法,但是“國家工作人員”是一個籠統的提法,不同的行業和不同的部門管理的內容是不同的,后來就采用公務員法,局限在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范圍內,以實行科學的管理分類。
草案規定,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和“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李重庵委員認為這一條可能被解讀為每一個公務員對頂頭上司的服從是第一位甚至是絕對的,強調了要對頂頭上司負責,而其他一些制衡和配套的機制規定欠缺一些。
規定公務員的紀律是很有必要,但是如何界定和把握可能還不是十分嚴謹。李重庵舉例說,如果有的公務員向領導控告上級,傳出去,可能對上級的形象有損,上級很可能就認定他損害了政府的形象;老百姓和政府打官司,如果法院判老百姓勝訴,這件事是否有損政府形象?
另有專家提出,《法官法》規定法官只服從法律,沒有服從上級命令的義務。此次《草案》把法官規定為公務員,而《草案》45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如何解決此沖突,也是一個問題。(楊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