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0日電 《澳門日報》今日刊載社論文章稱,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司法解釋于元旦施行。該司法解釋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的八種財產,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凍結。該解釋充分體現了司法以人為本及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
文章稱,一般而言,在法律上,被執行人的所有財產都是其所負債務的擔保,其應當承擔廣泛的財產責任,法院可對其所有財產采取執行措施。然而,由于種種原因,各國和各地區的強制執行法中都規定了對被執行人的某些特殊財產不得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中國《民事訴訟法》第二二二條、第二二三條也分別規定,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須費用和生活必需品。
因此,在民事執行中,執行適度的原則具有特殊意義,即對被執行人的執行必須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內,在執行目的和執行手段之間、申請執行人利益和被執行人利益之間保持合理的平衡關系,被執行人的許多基本權利必須予以保護,如自然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存權、人格權等,不能由于強制執行而造成被執行人的極度貧困。
倘若這樣,不僅將影響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計,還將對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社會善序良俗,也將帶來損害。同時,倘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到一無所有的程度,則國家和社會仍須對其提供救濟,才能保證其生存的基本權利,這無異于最終由國家和社會替代被執行人償還債務。
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時代的進步和社會的文明,世界各國都越來越突出地尊重和保護公民的人格權、榮譽權、接受教育權等基本權利,并加強對殘疾人、老人等特殊群體的保護。
文章還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借鑒外國執行立法的有關規定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及中國的國情,作出司法解釋,規定了上述八種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旨在進一步規范法院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為解決執行難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此舉對于規范執行秩序,促進執行效率的提高,增強市場經濟活力,都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