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0日電 最新一期的《財經時報》報道稱,據相關人士介紹,由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發改委、國資委、外管局、商務部和社科院等九部委聯合起草的《資產證券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起草工作已經接近尾聲,有望2005年上半年出臺。
報道稱,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將允許資產證券化產品通過現有的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流通,以解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流通性問題。
報道援引知情者的話透露,“辦法”其實已經明確了兩個問題,其一,資產證券化的方案必須體現“證券化”的目的;其二,為以信托公司作為特殊目的公司(SPV)提供合法性依據。
據了解,主管信托的中國銀監會非銀部的有關人士參與了該“辦法”的制定,并在其中發揮重要作用。此外,該“辦法”將對中國資產證券化一直難以解決的問題做出解答,包括稅收、會計等等。
流通性被認為是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最大難題。在“辦法”中,可能會準許資產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并流通。目前,資產證券化已經可以通過發行信托計劃實現,但這只是“準資產證券化”,流通問題仍沒有解決。因為,可在公開市場流通的證券商品一定是標準化、并公開發行的商品,而信托受益憑證的非標準化和私募性質,則是其沒能解決流通性問題的關鍵。
有專家認為,以信托形式實現銀行資產證券化,并解決流通問題,那將意味著此類信托產品至少要實現標準化,而這一點幾無法律障礙;至于在銀行間市場流通,2004年12月15日,央行公布實施《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流通審核規則》,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流通掃清障礙。
《規則》出臺或許正是為“辦法”的實施做鋪墊。值得關注的是,《規則》的出臺傳遞出一個信號,即在資產證券化產品限定在銀行間債市發行的情況下,是否被批準上市,權利掌握在央行手中。
同時,證券化產品在銀行間債券市場流通,意味著買賣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暫時只限于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交易的機構,而非個人。(魏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