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3日電 據《北京晨報》報道,《反壟斷法》的內容框架已浮出水面:它將對四類壟斷行為作出制約。
據北京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盛杰民介紹,已經成型的《反壟斷法》草案對四種壟斷行為作出了界定。
其一是壟斷協議,即幾個企業結成聯盟對某一市場的價格等進行控制;
其二是對市場優勢的濫用,即市場占有率超過一定比例的企業濫用優勢壓制競爭,目前的草案對這種市場份額的規定是,一家企業的市場占有率超過二分之一、兩家企業超過三分之二、三家企業超過四分之三;
另外兩種則是企業合并造成的經濟力量過度集中和行政壟斷。
這四種壟斷行為都是《反壟斷法》將要制約的。其中,最容易引起誤解的是市場占有率標準問題。從去年6月起,曾有學者就是否以市場占有率作為劃定壟斷的標準展開討論,當時有人認為市場占有率超過50%的企業都屬于壟斷,應該被拆分,這種說法令下轄眾多大型國企的國資委感到擔憂。
他強調說:“壟斷也是企業效率的表現,《反壟斷法》從根本上看反的不是壟斷,而是由于壟斷造成的對市場經濟秩序的破壞!倍鵀閳绦小斗磯艛喾ā穼iT成立的管理機構則需要對企業壟斷是否破壞市場經濟秩序進行判定。
除此之外,《反壟斷法》也給一些具有壟斷性質的企業免于處理的權利,據盛杰民介紹,從事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的企業將獲得這項豁免權。同時,根據《反壟斷法》,主管機構在認定某一企業的壟斷行為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后需要舉行聽證會,此時企業也都有為自己申辯的權利。(張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