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18日電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明確提出:完善反腐倡廉相關法律和規范國家工作人員從政行為的制度。加快廉政立法進程,研究制定反腐敗方面的專門法律。修訂和完善刑法、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制度。抓緊制定公務員法。探索制定公務員從政道德方面的法律法規。
據檢察日報報道,《實施綱要》起草組制度組負責人、中紀委法規室副局級紀檢監察員侯覺非對廉政立法問題進行了權威解讀。
將黨內法規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
侯覺非介紹,多年來反腐倡廉法規制度建設不斷取得新的進展,到目前為止,各級黨委制定的黨風廉政建設法規和涉及反腐敗相關內容的法律法規超過2000部。2004年頒布實施的反腐倡廉法規包括:《中國共產黨權利保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試行)》、《關于中共中央紀委、中共中央組織部巡視工作的暫行規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等。
侯覺非坦言,現行的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廉潔自律的規定,主要還停留在黨內法規的層面上,在依法治國、依法行政的大背景下,進一步加大反腐敗治本的力度,必須提高反腐倡廉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要及時制定、調整和充實反腐倡廉的黨內法規,通過法定程序使那些經過實踐檢驗、比較成熟的規定上升為國家法律法規,更好地用制度和法律規范權力的運行,約束干部的從政行為。
制定反腐敗專門法律條件已成熟
侯覺非說,要建立起反腐倡廉的制度體系,必須要有反腐敗方面的一部或幾部專門法律作為支撐。這是世界各國反腐敗的基本經驗,英國、美國、新加坡、越南、烏拉圭等國都有反腐敗的專門法律。
其次,要適應國際社會反腐敗形勢的發展,需要專門法律來界定腐敗犯罪的性質、種類。國際反腐敗公約從反腐敗的角度提出了國外融資的懲治、涉案資金的返還、人員的遣返、司法協助等有益的規定,但公約有一個大前提,必須針對腐敗犯罪。然而,中國現有的法律里面沒有一個詞叫“腐敗犯罪”,沒有界定哪些行為是腐敗犯罪,所以,即使全國人大批準了國際反腐敗公約,中國加入了公約,在適用上也存在難題。
第三,制定反腐敗的專門法律是人民群眾的呼聲,連續幾年,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都在“兩會”上提出了相關議案或提案。
第四,多年來確立的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各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機制已經比較成熟,再加上廉潔自律、查辦大案要案、糾正不正之風、從源頭上治理腐敗的“三加一”格局的完善,制定反腐敗專門法律具備了較好的條件,時機已趨成熟。
完善反腐倡廉相關法律
“現行刑法、刑事訴訟法在打擊犯罪、懲治腐敗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腐敗行為的多樣化,刑法、刑事訴訟法都存在與新情況、新形勢不相適應的問題,需要修訂和完善。”侯覺非說。
比如,國家工作人員的界定,因為形勢變化,一直不斷地搞解釋、答復和補充規定。由于非國有企業人員不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腐敗行為只能以侵占罪論處,對腐敗的懲治力度不夠。還有行賄受賄的構成要件問題:腐敗的世界概念就是以權謀私,只要利用職權收受財物就是受賄,而中國現行法律規定構成要件還包括為他人謀取利益,但謀利行為往往很隱蔽,不好查證,這給懲治腐敗設置了障礙。
從刑事訴訟的角度看,反腐敗同時要保障人權,因此關于沉默權的規定,關于審判公開原則如何在二審中適用,等等,都需要完善和修訂。
侯覺非說,完善反腐倡廉相關法律還包括制定公務員法,研究制定行政收費、行政強制、行政程序等方面的法律法規,修訂土地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等,從而使黨內制度建設與國家法制建設相協調,提高反腐倡廉的法制化水平。(肖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