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1日電 據北京娛樂信報報道,近日,演員王姬偶然間發現自己的照片發布在別家單位的藥品廣告上,感覺受到“極大精神傷害”,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發布廣告的報社和委托單位告上法庭,索賠150萬元。
昨天(20日),記者了解到,王姬狀告的這兩家單位分別是北京秦吉達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和貴陽日報社。她在起訴書中說,2004年10月,她偶然發現貴陽日報社主辦的《貴陽晚報》上有用自己照片發布的藥品廣告,但是自己卻并不知道此事。后經過調查才得知,廣告是由北京秦吉達科貿有限責任公司委托發布的,她立即與兩被告進行聯系,要求合理解決此事,但對方卻置之不理。
王姬認為,秦吉達公司和貴陽日報社未經過許可就擅自使用自己的肖像做廣告宣傳,嚴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權。為此,她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并在該報上公開道歉,支付其肖像使用費130萬元,賠償精神損失2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對于這個訴訟請求,北京秦吉達科貿有限責任公司一位男士在電話中對記者說:“這個廣告不是我們做的,可能是下面代理商的個人行為。而且我們也沒有授權給代理商使用王姬肖像做這個廣告。”是哪個代理商做的這個廣告呢?這位男士回答:“我們還沒看到這份起訴書,負責這個的領導不在,我也不知道。”(記者 郭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