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1日電 《中國經濟時報》今日刊載文章指出,2004年,一場關于在國企產權改革中國有資產是否流失問題的爭論,在學界、媒體、網絡之間激烈展開。國資委主要要做三件事。
文章指出,國有資產形態的轉換、國企產權改革涉及現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F在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基本目標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文章提到,樊綱強調,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并不意味著越多越好。因為過去國有資產當中有一大部分是國有企業職工社保、養老這一類的收入,現在這部分收入沒有投入到養老金形態當中,沒有存在于資本形態當中,而存在于經營性資產當中,國有資產重組就是要將這部分退出來,轉換為社保基金這一形態。
文章指出,國有資產形態轉移有多方面。包括經營性資產當中生產性經營資產、企業性經營資產或者產業經營性資產向金融性資產轉移,包括經營性資產向非經營性資產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的轉移等等。
文章提出,誰來決定國有資產形態的轉移?樊綱認為,目前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處于無序狀態。“誰來決定國有資產經營性的買賣從而轉到其他社會資金上去,現在沒有這樣最高的決策機構做這件事情。國有資產重組的事情基本上沒有大的體制框架得以有序進行!惫芾頍o序的背后是所有者缺位,是國有資產的委托代理人界限不清。
文章援引金碚的話稱,如果從經濟學資產的歸屬意義上看,中國的國有資產的所有者并不缺位,屬全民所有。但在資產處置的決策過程意義上,所有者肯定是缺位的。因為國有資產和私有資產在轉換和處置上有很大的區別。對私有產權,可以買賣雙方決定,也可以由委托人決定,但也要很好地控制委托人的意志。在處置公有產權的時候,國有資產的處置過程,是一個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參與的產權交易過程。因為所有者是全體人民,全體人民參與國有資產轉移過程的話,只有一種辦法就是全民公決,如果不是全民公決,國有資產的轉移過程一定是代理人執行的。
文章還指出,他認為,產權改革要解決兩個問題:第一,要有一套處置國有資產的規則,誰來買、誰來賣,誰有決定權買,誰有決定權賣,錢歸誰,是否以賬戶的形式進行核算等等。第二,對于參與資產處置過程、代表所有者來處置國有資產的人和機構,要有一個法律定位,國有企業的董事長到底是什么?總經理究竟是什么?他們的職能是什么?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是干什么的?最后決策權到底在什么地方?中央管的企業賣了以后歸誰?放在哪一個賬里面?現在國有資產管理過程當中,中央一級賬面上很難表現,錢在誰的口袋里裝著都不知道。
文章指出,樊綱提出,國有企業管理體制應該至少是三級到四級的管理體制,最高一級就是在人代會的層面上有一個最高的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國資委要做的事情是:第一,監督全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定期提交的國有資產平衡表,現在整個國有資產大盤子沒有一個國有資產的平衡表。第二,決定國有資產形成收入的使用和分配。國有企業的利潤,很大程度是資源性收入,這些收入怎么分配,怎么利用,誰來決定,多少利潤給企業返還,多少利潤拿出來搞公共建設。第三,決定資產的處置。要決定用多少資產繼續進行經營性生產,多少資產拿出來滿足社會福利最大化的目的、國家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金碚在國資管理體制改革的艱巨性上表示了相同的看法,認為這個過程還遠遠沒有完成,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當中一定會出現一些問題,不足為怪。(柏晶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