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精、借卵甚至借腹生子,曾經是個時髦的話題。一定程度上說,這些“代孕”技術解決了部分不孕不育者的煩惱,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法律、道德、倫理等問題。鑒于此,“代孕技術”在2001年被國家衛生部禁止。然而,日前,記者在調查中發現,明令禁止的“代孕公司”又在浙江寧波悄悄出現(1月21日《都市快報》)。
“代孕公司”的重新出現,說明“代孕”這一頗有爭議的技術仍然對一部分人產生著吸引力,特別是在民間具有一定的市場需求。但是,這些名義上的“代孕公司”從事的活動是一種違法行為,是對傳統道德秩序的一種顛覆,很容易引發諸多社會矛盾。
“代孕公司”所從事的活動,在道德上反映出主體對社會的不負責任。實施“代孕”,僅僅只考慮了不孕一方的感受,對代孕一方與呱呱墜地的小生命呢?對孩子而言,將一生難以述清自己的出生之謎。人人都有確知自己出于何處的權利,這是人尊嚴的重要組成部分。“代孕”卻剝奪了人的這種權利。
“代孕”易于使社會關系復雜化。夫妻二人、代孕女性、小孩三方之間所形成的社會關系,包括金錢財產關系、人身親屬關系等,都會隨著“代孕”的實施變得糾纏不清。如果代孕母親不忍心放棄自己的孩子,引發婚外情、家庭糾紛,甚至惡性案件的可能性都很大。原本美滿的家庭可能因此支離破碎,而最大的受害者是無辜的孩子。
“代孕”問題同樣引發了我們對親權的思考。父母與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他們之間的親權完全是建立在親情的基礎之上的。養子女被收養后與本生父母脫離了親權關系,而與養父母建立親權關系即說明了法律上的這一考量。
筆者認為,收養制度完全可以解決“要孩子”的問題,并且可以避免由于代孕生子法律真空而產生的諸多不穩定性。
“代孕”在使許多將失去養育孩子機會的夫妻獲得做父母的希望的同時,它所引發的許多前所未有的,有關倫理道德、法律等問題,以及它給人們帶來的困惑,卻是難以回避的。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濫用,將威脅人類的親子關系和夫妻關系,造成家庭結構的不穩定。我們應該深入思考的是,面對屢禁不止的“代孕”行為,我們在管理機制、管理方式和應對措施上如何體現應有的智慧。
【來源:國際在線;作者:婁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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