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月25日電 據央行網站消息,為加強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監督管理,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公告,對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包括證券公司短期融資券,即短期公司債,下同)信用評級的有關具體事項做了相關規定:
一、擬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券的機構(以下簡稱擬發債機構)和發行的債券,除不需評級外,均應經過在中國境內工商注冊且具備債券評級能力的評級機構的信用評級,在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的備案材料中,應包括信用評級結果和有關簡要說明文件。
二、擬發債機構在向有關資信評級機構提出評級申請的同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報告材料應包括:資信評級機構的受理承諾;信用評級收費標準;跟蹤評級安排等內容。
三、資信評級機構應按照獨立、公正、客觀的原則,對擬發債機構和擬發行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并確定其信用等級。對發行債券提供擔保的,資信評級機構還應對擔保機構及債券增值進行信用評級,確定信用等級。
信用評級工作結束后,資信評級機構應在向擬發債機構送達信用評級報告書的同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信用評級報告書備份。信用評級報告書應包括對政策環境、資本充足性、資產流動性、資產質量、盈利能力、管理質量、信用風險管理、市場風險管理、流動性風險管理、信用擔保及信用增值等要素的評價內容。
四、中國人民銀行對信用評級結果進行事后檢查,對資信評級機構的評級能力進行評價。對資信評級機構依法合規開展信用評級業務的情況,以及違反評級程序、惡性競爭、以級定價或以價定級的資信評級機構,中國人民銀行將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