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也在預料之中,田亮被國家跳水隊除名了。隨后,田亮以一封公開信回應,其中的悔、無奈與許多不足以為外人道的情緒,摻雜其中。
“田亮被國家跳水隊除名”事件,再一次暴露出了現代體育的重大分歧:運動員是否能加入商業活動,這種現象的度在哪里?運動員與俱樂部、國家隊之間如何形成一種權益與責任的平衡,不至于因為一方的脫軌造成雙方關系的破裂?
由田亮,我想到了著名的足球運動員貝克漢姆,這個長著英俊臉龐的英格蘭球員,參與的各類商業活動之多,恐怕令田亮望塵莫及。不過,形成鮮明反差的是,貝克漢姆在大把掙錢、商業事業風生水起的同時,并沒有耽誤他成為英格蘭國家隊隊長,在足球與商業上獲得雙豐收;而田亮初涉“商海”,就被一個大浪打得夠嗆,喪失了跳水事業的高點。
現在的問題,恐怕不是運動員是否該參與各類商業活動——商業活動早就無孔不入,滲透進了體育軀體的每一個細胞之中。尤其是競技體育,目標是奪取勝利,需要的是龐大的人力、物力、金錢與時間資源,這些資源僅僅依靠政府的財政投入是不夠的,必須要依靠市場提供更多的支撐。所以,許多國家的競技體育管理部門,都與商業市場有著各種聯系,只不過是聯系的緊密程度不同罷了。國家游泳中心、其他競技體育中心也好,在一定程度上也允許管轄的運動員參與各類商業活動,前提是要征得體育管理中心的同意。
問題就在于,“同意”是一個面目模糊的詞,帶有相當的隨意性或者說“人化”色彩。即一個運動員參與商業行為,其“度”依賴于管理中心的解釋口徑,隨著口徑的變化而增大或者說小。參加多少商業行為算少或者算多,哪一類商業行為可以參加、或者不適宜參加,都由管理中心幾位核心主管人士來界定,這其中,難免不摻加某些個人好惡,即使本來沒有,卻容易給人以口實。
沒有“程序正義”、沒有一個白紙黑字的契約,一種涉及兩方的行為就可能造成一方說了算,對另一方不公平。對田亮如此,對國家游泳中心何嘗不是如此。因為,標準的合同文本應當在國家游泳中心允許田亮參與商業活動時就簽定。在競技體育與商業市場同樣發達的歐美,行為的契約化被貫穿于每一個環節。比如,在歐洲足壇,國家隊無權使用球員的單獨形象。英格蘭國家隊要想讓貝克漢姆為他們做宣傳,就必須搭配其他幾位球星,因為球員的合同里規定,有貝克漢姆的照片必須是合影,人數不能少于4人。而由此形成的契約,一定是雙方共同承認的結果,合同被分割為一款款權益的邊界,這樣,一旦糾紛發生,一切都有合同為據。
“檢討不夠深刻”、“社會負面影響不少”這些字眼充斥整個事件,正說明國家游泳中心和田亮之間對商業行為的參與度存在重大分歧,當初沒有契約消弭分歧,反而使得雙方沿著自己認定的解釋口徑越走越遠;而開除決定與公開信的出現,必將造成雙方的分歧擴大化,而社會面對此事件,也會莫衷一是、很難達成共識。
誠然,中國的體育模式與國外體育模式也著相當大的區別,田亮與貝克漢姆的不同也在于一個還沿襲了一定程度的“國家包辦”模式,一個基本處于完全的市場模式,但隨著商業經濟與競技體育結合得越來越緊密,國家游泳中心也好、整個體育總局也好,恐怕最終都要面對市場的問題:既然商業行為是純粹市場化的,那么,就必須以市場化原則下的契約(合同)來約束與管理這種商業行為,而不是以計劃管理模式去套用在市場行為上。(竇兆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