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日電 據南國都市報報道,海南省31日正式公布實施《海南省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規定》,目的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首長依法正確履行職責,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提高行政效率,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
據悉,行政首長對國家法律、法規或者上級國家機關的決策和部署執行不力、效能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問責:
(一)不積極履行法定職責,影響和妨礙法律、法規正確實施的;(二)對國家的方針政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不貫徹落實或者拒不執行的;(三)對本級政府確定的工作任務、工作目標以及交辦的事項,態度消極,措施不力,未能按時完成的;(四)對涉及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及時解決,或者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及時改進的;(五)因執行不力、效能低下給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國家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或者影響政府整體工作部署落實的其他情形。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問責的信息來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署名的舉報和申訴;上級領導機關的指示、批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問責建議;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提出的問責建議;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新聞媒體曝光的材料;其他問責信息來源。(陳正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