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日電 法制日報消息,記者本月1日從國家環保總局獲悉,國家環保總局在公開叫停30個特大型建設項目后分別向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發出了“限期改正通知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包括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負責建設的金沙江溪洛渡水電站、三峽地下電站、三峽工程電源電站在內的8個項目沒有執行停建的規定。1月24日,國家環保總局向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發出了“環境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通知書”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國家環保總局在限期整改通知書和告知書中,重申了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我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法律規定,而后在限期整改通知書中指出:“你(中國長江三峽工程開發總公司)公司‘三峽地下電站(總裝機4200MW)工程項目’和‘三峽工程電源電站(100MW)工程項目’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即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22條、第25條的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國家環保總局限改通知書同時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31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23條的規定,責令你公司‘三峽地下電站(總裝機4200MW)工程項目’和‘三峽工程電源電站(100MW)工程項目’停止建設,并于2005年2月10日前向我局提出環境影響評價審查的書面申請。”
國家環保總局發出的告知書說,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和第32條的規定,中國三峽建設總公司如對國家環保總局的處罰意見有異議,可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國家環保總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未提出陳述和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郄建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