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日電 法制日報今日報道,央行日前試運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即個人征信系統,包括北京、重慶、深圳等七城市的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可以聯網查詢個人信用信息。2005年,該系統將逐步擴大到全國所有商業銀行和部分有條件的農村信用社,實現在全國聯網。據了解,由央行起草的、全國性的《征信管理條例》目前已經修改完畢,將擇機出臺。今后,如果某人有“信用污點”,那么銀行通過個人征信系統,幾秒鐘之內便可知曉,有“信用污點”的人在申請信貸業務時,將會碰到不少麻煩。
個人征信系統收集什么信息
此前,因為信用制度的缺失,騙貸現象頻頻發生。審計署對工商銀行的審計公告顯示,工商銀行北京某支行因汽車特約經銷商和購車人提供虛假資料,被騙取的個人汽車消費貸款達9000多萬元。另有資料表明,2004年利用信用卡惡意透支案例也呈現大幅增長態勢。
有了個人征信系統后,這種現象會得到大幅度地減少。據央行征信管理局有關人士介紹,央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目的是幫助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信貸管理效率,防范信用風險,促進個人消費信貸健康發展,為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提供服務。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收集的個人信息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二是貸款信息,包括貸款發放銀行、貸款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實際還款記錄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發卡銀行、授信額度、還款記錄等。隨著數據庫建設的逐步完善,還將采集個人支付電話、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決、欠稅等公共信息。
今后,個人的“信用污點”(如違約、欠費等信息)就不像以前那么容易遮掩了。商業銀行在審核個人貸款、信用卡申請等個人信貸業務時,對個人信用信息一目了然,而對已發放的個人信貸業務進行風險跟蹤管理時,也會相對輕松得多。
征信系統會否泄露個人隱私
在個人征信系統所采集的信息中,哪些是公眾信息、哪些是個人隱私,目前還沒有法律明確界定,個人征信系統會不會面臨著個人隱私權保護方面的訴訟風險呢?
中央財經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副所長曾筱清博士說,有關個人征信方面的專門法律現在還沒有出臺。目前對于個人隱私權的保護,多是從民事法律上進行規范,但比較模糊,哪些信息屬于個人隱私界定不太明確。有的人可能對某些信息,如姓名、私人電話、還款記錄、擔保行為等,認為是個人隱私,不愿意公開,這和個人征信系統收集的信息會不會發生沖突,會不會產生糾紛?所以,必須對個人隱私信息做一個界定,有關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是跟個人身份相關的信息,而一些業務方面的信息如違約記錄,則不能作為個人隱私來保護。她說,法律應當強化對隱私權的保護。哪些是公眾信息,有義務向社會披露,哪些是個人隱私,不能隨意查詢或利用,法律應當有明確的規定。
曾筱清認為,在法律規范個人征信方面,應著重注意對征信業的管理。發達、規范的征信業是完善的征信體系的重要標志之一,也是保證征信體系平穩運行的微觀基礎。發達國家的征信中介機構因其中立、高效的征信產品和服務而成為所在國征信體系中的亮點。因此,立法不僅應當明確征信機構的市場準入條件,以填補目前的空白,還應當有對其業務活動作出禁止性規定,如哪些信息不能采集;哪些信息可以采集,但不能非法使用等等。對征信活動中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從而侵犯個人隱私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作出規定,重點要放在建立和完善個人合法權益或隱私權被侵害后的救濟機制上。
曾筱清建議,對已采集入庫的不真實的、滯后的或者有爭議的信息,應當有個解決的機制。比如,信息及時更新的要求、信息被用于特定用途前被征信人有權提出質疑等。考慮到未來的征信系統還將涉及到銀行、法院、稅務、工商管理等多個部門的不同信息記錄和信息管理,在立法上應當注意多個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和配合。(甫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