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2日電 中國法院網(wǎng)今日披露,2003年10月29日早上7點,居住在河南省靈寶市程村鄉(xiāng)北社村的楊書明老漢,像往常一樣,早早地起了床,簡單地洗漱之后,準備下地干活。他推開大門,眼前的一幕將他驚呆了:孫子楊新玉趴在自家門口的血泊之中,從他的頸部流出的血在地上流了2米多長,孫子經(jīng)常騎的摩托車倒在一邊,摩托車的鑰匙還插在點火開關(guān)上。驚慌失措的楊老漢顧不得多想,趕緊喊來鄰居李某,讓李某用手機即刻給派出所報了案。接到報案后,靈寶警方迅速組織人員展開偵察,一起血案終于浮出水面。
排查
根據(jù)尸檢情況,警方確定被害人楊新玉死亡的時間應(yīng)在前天晚上8點到10點之間;根據(jù)被害人摩托車呈開啟狀態(tài)的情況,警方確定嫌疑人應(yīng)為當時和被害人近距離接觸的人,且為熟人;根據(jù)被害人摩托車及隨身攜帶的現(xiàn)金未丟失的情況,警方進一步確定嫌疑人殺害被害人目的可能出于報復(fù)等其他目的。根據(jù)以上分析,警方展開了對案發(fā)當晚和被害人接觸人員的調(diào)查,并將人員進一步縮小為與被害人有一定矛盾的人。
被害人的姐姐證實:案發(fā)當晚,中央臺新聞聯(lián)播剛播完,弟弟的同學(xué)同村的王冠亞來到家里,問新玉在不在家,他來給新玉還錢,她告訴王冠亞說新玉出去了。王冠亞走了不到五分鐘,楊新玉回到家,她將王冠亞找他的情況告訴了他。后弟弟騎車送她回家并準備去找王冠亞,剛到村口,正好碰到來接她的丈夫,她坐上丈夫的車子后,弟弟騎車到公路邊去找王冠亞。回家的路上,她和丈夫正好碰著弟弟騎車帶著王冠亞從她身邊疾駛而去,她聽見王冠亞在車上和弟弟說著什么,聲音很大,但由于弟弟從她身邊一閃而過,她沒能聽清倆人說話的內(nèi)容。她還證明,2001年8月,王冠亞給她家出氰化池子時,將她家的池子弄爛了,她弟弟楊新玉當時押了王冠亞一根震動棒,王冠亞給他弟弟打了一張500元的欠條。王冠亞的姐夫也證明了同樣的情況。警方緊急詢問王冠亞的母親,王的母親承認王冠亞因為給楊新玉出氰化池子與楊新玉之間有矛盾,并證實王冠亞自(2003年)正月二十八外出到山東曹縣打工,至今未回家。與此同時,另一路偵察人員從山東曹縣反饋回來信息,王冠亞于(2003年)10月26日中午,以其母親有病為由,向廠方請假回家,至11月1日仍然未回廠上班。上述各種信息匯總后,警方認為:王冠亞在案發(fā)當時和被害人有過親密接觸,且有一定矛盾,王冠亞有重大作案嫌疑。警方根據(jù)已經(jīng)掌握的情況,迅即向全國發(fā)出了協(xié)查通報,要求有關(guān)部門及個人協(xié)助緝拿嫌疑人王冠亞。
追捕
2004年6月24日,根據(jù)群眾舉報,靈寶警方在山東曹縣某冰糖廠將隱名埋姓潛逃達8個月的嫌疑犯王冠亞緝拿歸案。
在警方強大的政策攻心下,王冠亞終于向警方如實供述了他殺害楊新玉的原因、經(jīng)過及潛逃的過程:
“2001年8月,楊新玉在家搞氰化,讓我給他出氰化池的渣,說好工錢40元。出池子時,我叔不小心將池底砸爛了一片,楊新玉非讓我賠他500元錢,我當時沒錢還他,便給他打了一張500元的欠條,并將一根震動棒押在他哪。當時我很生氣,但也沒有辦法。10月28日下午我去了楊新玉家,我說找新玉還錢,他姐說他一會回來。我就站在村口公路邊等楊新玉。見面后,我給楊新玉說先還你200元錢,剩下以后再還,新玉同意了,讓我坐摩托車到他家換欠條。當時我下身穿黑皮褲,上身穿黑夾克,頭戴灰白色園帽,身背黑色背包,我坐上摩托車后,楊新玉說:‘看你穿的球樣子,我的池子漏了補不住,你得再加300元錢’。我聽完這話很生氣,也沒有說話,到他家門口,車停住剛要下來,我從背包內(nèi)拿出刀子到他脖子上猛割一刀,楊新玉沒有喊,順勢就倒在地上。作案后,我順路走到程村鄉(xiāng)姚王村我堂哥家,我告訴我堂哥,我和人打架了讓他趕快把我送到陽平。三天后,我坐車到孟州我表哥家,在此期間,我母親和姐夫來到表哥家看我,他們和表哥、表嫂一再追問我楊新玉是不是我殺的,我最終承認了此事。”
根據(jù)被告人王冠亞的供述,偵察人員迅即對王冠亞的堂哥、表哥及表嫂進行了調(diào)查,進一步證實了案發(fā)后王冠亞的行蹤及其本人曾承認楊新玉是他所殺的事實。
審判
2004年1月14日,三門峽市中級法院對被告人王冠亞故意殺人一案進行公開審理,法庭上,王冠亞百般狡辯,矢口否認是自己殺害了楊新玉。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王冠亞在公安偵察階段一直做有罪供述,其供述的從山東曹縣起程回家的時間,與證人李某、胡某、田某證實的王冠亞離開山東曹縣的時間相一致;其供述的案發(fā)前后自己的衣著情況,與證人李某、田某看到其案發(fā)前的衣著及證人任某、劉某、程某證實案發(fā)后看到王冠亞的衣著情況相一致;其供述的案發(fā)當時與被害人楊新玉接觸的情況,與證人楊某、崔某證實的情況相一致;其供述作案后由他人騎車送至陽平,與證人任某證實案發(fā)當晚其騎車送王冠亞到陽平的情況相一致;其供述的案發(fā)后逃到孟州其表兄家及后來其表兄與其母親向其追問楊新玉被殺一事與證人劉某、程某、李某、潘某證實的情況基本一致。上述一系列證據(jù)相印證,能夠證明被告人王冠亞殺害楊新玉的事實,王冠亞辯稱理由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
2004年1月31日,三門峽市中級法院對王冠亞故意殺人一案做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王冠亞死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