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5日電 河南日報報道,河南對行賄“買官”的,一律先免職,再按規定處理;對受賄“賣官”的,依法依紀給予嚴懲”。
河南省委組織部發出通知,就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干部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提出十項具體措施:
嚴厲整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
對查實“跑官要官”的,組織部門要嚴肅批評教育、記錄在案,兩年內不能提拔使用;在重要崗位上的要予以調整;已得到提拔的要堅決撤下來;屬后備干部的,取消其后備干部資格。
對行賄“買官”的,一律先免去職務,再按規定處理。涉及違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受賄“賣官”的,要依法依紀嚴厲懲處。
對“跑官要官”制止不力、造成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的,要嚴肅追究責任。對“跑官要官”、“買官賣官”的典型案件,要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或公開曝光。
堅決防止杜絕干部“帶病上崗”、“帶病提職”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明確考察責任,規范考察程序,嚴肅考察紀律。對在考察過程中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要進行深入調查核實。在沒有查清之前,有關考察對象不能確定為擬提拔人選。對因考察人員弄虛作假、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造成用人失察失誤的,要嚴肅追究責任。
對擬提拔的干部,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前,要認真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和審計、信訪、計劃生育等部門的意見;所在單位派有巡視組的,還要征求巡視組的意見。對新提拔干部進行任前談話時,要在廉潔自律方面提出嚴格要求。
干部提拔后,要進行跟蹤考察了解,凡有重要來信來電舉報或發現行為不檢點的,要及時進行警示談話、誡勉談話或組織函詢。
及時調整不稱職、不勝任現職黨政領導干部,特別是對在重要崗位工作、發現有嚴重問題線索、不宜繼續從事現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從該崗位上撤下來,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同時進行調查核實。
堅決查處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選票等非組織活動
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拉選票等非組織活動的,要堅決查處。凡屬于考察對象的,應先取消其考察人選資格,已經提拔的要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嚴肅處理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行為
凡違反《干部任用條例》規定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糾正。作出任免決定的單位領導班子兩年內不得評先,主要領導干部不得提拔重用。
嚴格領導班子職數管理
存在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問題的地方和單位,要采取措施,盡快消化解決。今后,不允許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如違反規定超職數配備干部,要嚴肅處理,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進一步加大干部交流力度
新提拔擔任地廳級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一般都要進行交流;省轄市黨政正職和紀檢、組織、政法等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原則上易地交流;縣(市、區)黨政正職、省轄市黨委組織部副部長在全省范圍內有計劃地進行交流。
建立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
領導干部結合年度考核,在總結報告工作的同時,報告廉潔自律情況,并接受干部群眾的評議。組織部門建立專門檔案,把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和群眾評議情況,作為選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強化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加大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力度,改進審計方式,實行組織、監察、審計等部門人員聯合進點,注重運用審計成果,將審計結果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
拓寬信訪舉報監督渠道
進一步做好組織部門信訪舉報工作,暢通群眾反映問題的渠道,加強社會監督。支持新聞媒體通過內部反映或適當的公開報道,加強輿論監督。
實行選拔任用干部責任追究制
凡是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李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