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擾中國女性的性騷擾問題將有法可依:全國婦聯完成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審稿)的起草工作,并報送國務院。該修正案明確禁止了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和性騷擾。這是中國第一次將性騷擾寫進法例中,因此頗為起輿論關注。
性騷擾是文明社會的腫瘤,是男權社會的遺毒。其受害者之眾超出一般人的想象,最近一項針對北京市民的調查表明,女性是遭遇性騷擾的最主要群體。接受調查的女性中曾遭性騷擾的人多達71%,其中54%的人聽到過黃色笑話,29%的人遇到過有暴露癖的人,27%的人曾經在不情愿的情況下與他人身體接觸。
對性騷擾進行立法加以懲誡是必要的。有不少國家都用法律形式禁止性騷擾。美國是最早提出這個問題的國家,并將其作為一種性歧視而加以禁止——1980年,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對性騷擾行為的專門法規。除了美國以外,已經有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比利時、西班牙等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性騷擾屬于應予禁止的非法行為。
對性騷擾進行立法是法治的進步,是社會文明的體現。不過,在細節上,把性騷擾的受害對象定位于女性,禁止性騷擾的立法只入《婦女權益保障法》,沒能把男性同胞也囊括其中是不全面、不公平的。
雖然在社會上,女性受到性騷擾的機會遠遠大于男性,但男性受到性騷擾的情況也不是絕無僅有!男性也可能會受到同性、異性的性騷擾。如在一些以女性為主的工作場合、一些女性當主要領導的單位、一些與不道德性交易女性打過交道的、未成年的男性也有受到女性騷擾的可能,如原深圳羅湖公安分局女局長就經常暗示、接受男下屬的性賄賂;隨著社會對同性戀的寬容,同性戀的泛濫,男性還可能會受到同性的騷擾,媒體也不時有這方面的報道。
如果男性受到性騷擾,想尋求法律的保護,怎么辦?難道也找《婦女權益保障法》不成?
法律是冰冷的、僵硬的,現實是沸騰的、鮮活的,法律永遠跟不上現實的步伐,這是一個普遍規律。為了把這種矛盾調和到最小的程度,這就要求一方面立法者必須有前瞻的眼光,有足夠的智慧,盡可能把一切可能出現的情況都納入于法律的視線內;另一方面,用簡約主義來實現法律外延的最大化,因此法律條文宜粗不宜細,這樣的法在施行過程中才不至于漏洞百出,才會在實施過程中樹立起法的尊嚴與威信,才有可能是善法。
如美國聯邦法院就將性騷擾定義為“被迫和不受歡迎的與性有關的行為”,沒有明確的主體與受體,因此適用于不同的性別,也適用于任何情況。
因此,筆者希望禁止性騷擾不只入《婦女權益保障法》,而是入《刑法》,讓所有的公民都可以對性騷擾說“不”!
(稿源:紅網;作者:練洪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