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16日電 2月16日,給渴望在更安全環境和更清潔空氣中生活的人們,帶來一個福音———歷經7年艱難談判,《京都議定書》終于正式生效了。
中國青年報報道,“《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并沒給現在的中國帶來切實壓力,但對未來中國影響巨大。”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潘家華研究員說。
他解釋,以前,人們都認為大氣是公共資源,可以不加約束地共享,但隨著人類經濟活動的加劇,大氣資源變得越來越有限了,也需要各國間協調分配,有償使用。只是它不像土地、礦產、水源等,無法界定產權,分配復雜。因此需要一個國際協定來規范和約束。
《京都議定書》,就是世界各國商議出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規定各國怎樣切大氣資源這塊蛋糕。
國家環保總局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任勇表示,《京都議定書》表面上是環境問題,實質是經濟、能源、政治問題。所有的環境問題都是經濟增長方式、能源增長效率的問題。中國當前要做的是調整能源結構,走“循環經濟”的路子,從過去的“兩高一低”(高投入、高排放、低產出)向“兩低一高”(低投入、低排放、高產出)轉型。
國家發改委能源研究所楊宏偉博士說,《京都議定書》要求減限排溫室氣體問題的實質,涉及能源消費總量和效率問題。中國人均GDP剛過1000美元,國家開始進入工業化中期階段。從1000美元到3000美元是很關鍵的時期,也是能源需求的高增長時期———城市化進程加速,高樓、高速路、鐵路、機場、電站這些基礎設施需要大量水泥、鋼鐵、有色金屬等原材料。從長期看,能源將是中國經濟發展的瓶頸。
向中國發出市場信號
中國社會科學院發展研究中心潘家華表示,《京都議定書》遵循的原則是:“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有區別的責任”———發達國家率先承擔先減限排、多減排的義務,技術能力差、經濟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暫時沒有減排的責任。
《京都議定書》的生效,短期內對中國有利。《京都議定書》規定了一種獨特的貿易———如果一國的排放量低于條約規定的標準,則可將剩余額度賣給完不成規定義務的國家,以沖抵后者的減排義務。廣袤森林的二氧化碳吸收量為一般估算數值的兩倍,這使俄羅斯獲得了更大的剩余減排額度,可以在加入《京都議定書》之后通過排放貿易大賺外匯。實際上,日本等一些發達國家也早就將其減排義務同俄羅斯的減排貿易掛上了鉤。
潘家華說,在發達國家完成二氧化碳排放項目的成本,比在發展中國家高出5倍至20倍,所以發達國家愿意向發展中國家轉移資金、技術,提高他們的能源利用效率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以此履行《京都議定書》規定的義務。
他解釋,這向中國發出了一種市場信號———占用大氣空間也要付費。企業在項目投資、技術開發、生產成本核算中,首先要選能源效率高的品種。如今,一般企業都是按50年的規模投資的,但我們不可能50年內不履行《京都議定書》的減排規定,所以現在就要有所準備。同時,這對消費者也是一個信號。消費者在購買電器、冰箱、汽車等產品時,應選擇低排放、能源密集度低的產品。
會成為貿易壁壘?
“當然,《京都議定書》的實施對中國經濟也有負面效應。”潘家華說,比如,發達國家會把碳密集產品和高能耗項目向我國轉移。未來數年,日本的一些鋼鐵產業就可能轉向中國。而這些投資規模很大的項目,50年內不可能搬走。
他解釋,這些產業大規模轉移進來,我們在第一個、第二個承諾期可以不履行《京都議定書》,但第三個承諾期到來時,我們卻可能被投資“鎖住”。如果把這些產業再轉移出去,對就業、再就業和經濟發展將有很大的沖擊。
我們正處于經濟高速發展階段,很難防御那些碳密度高的產業向中國的轉移,否則每年中國10億平方米建筑的材料從何而來?高速公路、鐵路、污水處理廠、水利工程、鋼鐵廠,沒有一項不是能源高密度產業。2000年,國家消耗的標煤13.5億噸,2004年,光原煤就消耗20億噸。
另外,這可能對中國常規能源的大量使用產生壓力。中國在能源結構主要以煤、石油、天然氣等為主,限排壓力下,必須大力發展太陽能、風能等清潔能源,但這些能源開發成本較高。
目前,中國溫室氣體二氧化碳排放量已位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亞氮等溫室氣體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從排放強度來看,由于技術和設備相對陳舊、落后,能源消費強度大,中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也比較高。
預測表明,到2025年前后,中國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很可能超過美國,居世界第一位;從人均來看,目前中國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到2025年可能達到世界平均水平,雖然仍低于發達國家水平,但已喪失人均二氧化碳排放水平低的優勢。(從玉華 張可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