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月21日電 據衛生部新聞辦公室消息,為加強海洋石油作業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預防、控制海洋石油作業職業病危害,衛生部近日印發《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該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深海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等上游項目及石油、天然氣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項目的職業病防治活動。上游項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氣的勘探、開發、生產等作業;中下游項目,是指對深海開采的石油、天然氣陸地后續加工等作業。
辦法要求,深海石油作業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加強職業病防治管理,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采取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并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危害告知等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配備專職的職業衛生醫師或者專職、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作業場所職業病防治管理和現場監護。用人單位應當在可能發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場所配備急救設施和藥品。對患有職業禁忌征的員工不得安排其從事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作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深海石油作業的操作規程,保護員工的職業健康。對有可能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用品;個人防護用品必須符合職業病防治的要求。當作業場所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專職醫生或者專職、兼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及時對受害員工進行現場搶救并采取控制措施,組織同一作業場所的員工進行應急性健康檢查;情況緊急時,所在地的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用人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每年至少一次,檢測結果存入用人單位職業衛生檔案,并及時將檢測結果向員工公布。用人單位應當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對于職業病危害因素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工作場所,應當配備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并加強對職業病防護設施的管理和維護,保證其處于正常運行狀態。
辦法還提出,深海石油作業的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應當執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控制效果評價的制度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的“三同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