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8日電 據新京報報道,從去年年末媒體屢屢爆出的唱片滯銷消息,到日前被臺灣地區的稅務部門點名補稅3000萬元新臺幣,張惠妹最近的心情一定比較煩。昨(7)日,張惠妹委托其律師發表聲明,強調自己絕對沒有逃漏稅,3000萬元新臺幣是“爭議收入”而非“補繳稅款”。記者了解到,根據臺灣地區有關稅務法規的規定,此次阿妹一旦敗訴,最多需補繳1200萬元新臺幣的稅款。
臺灣稅務風暴引出天后欠稅三千萬
從上月就開始有消息傳出,演藝名字為兩個字的臺灣本地天后級歌手欠稅3000萬元新臺幣,已被有關部門問訊。一時間,兩個字的大牌女歌手王菲、李玟、江蕙、蔡琴,紛紛成了外界揣測的目標,江蕙和蔡琴不堪其擾,還特別開記者會自我澄清。前日欠稅天后的答案終被公布:被追查3000萬元新臺幣稅款的兩個字天后原來是“阿妹”。
據悉,2000年張惠妹還在豐華唱片時期,曾以“執行業務所得”為名申報其在中國內地及海外演唱會的收入,但現在臺灣地區稅務部門認為這筆款項應屬于“薪資所得”,在5年后要求她補稅,由于這3000萬元新臺幣的收入將以薪資所得計算,需要扣40%稅率,因此最多她可能要補繳1200萬元新臺幣的稅款。而若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則可先扣45%的成本再扣稅,因此阿妹日前已向臺灣地區的稅務部門提出訴愿,目前案子還在審理中。
阿妹反應冷靜稱“絕無逃漏稅”
由于張惠妹現在人在美國,因此她特別委托蔡朝安律師發表了四點聲明。聲明中表示:一、張惠妹小姐應稅所得均依法申報,二、所得稅申報性質與稅捐機關認定歧異部分,已進行法律程序,三、演藝人員演出酬勞性質究竟為執行業務所得或薪資所得?需有關單位厘清,四、希望各界基于愛護張惠妹小姐,別再無端揣測或影射。
另外據阿妹的朋友表示,阿妹得知臺灣地區稅務部門追稅時反應冷靜,她認為自己向來依法申報所得,補稅應是認知差異問題,于是立刻委托專業律師進行處理,心情并未受到太大影響。
臺灣演藝圈對此反應強烈
與阿妹的冷靜相比,此“補稅事件”卻激起臺灣演藝圈的熱烈討論,一些臺灣地區的王牌藝人如周杰倫、伍佰、任賢齊等也將位列普查之列。許多圈內經紀人對此事的看法是同意演藝公司收入來自藝人所得分賬,與一般公司付薪水給員工方式不同,因此支持阿妹的做法。
記者聯系了周杰倫所在的臺灣阿爾法唱片公司的負責人進行采訪。
阿爾法的負責人告訴記者,張惠妹的事情的確在臺灣演藝圈影響很大,周杰倫對此事也知道,但是該負責人強調,周杰倫在納稅方面一直非常守法,絕對沒有偷漏稅款的行為。另外,周杰倫的財務事宜一直都是由周媽媽親自打理,周杰倫本人完全不管這些事情。
那么周杰倫是否也會將一部分演唱會收入以“執行業務所得”報稅呢?
該負責人表示,臺灣地區演藝圈如此報稅是很常見的情況,但周杰倫的具體財務狀況,唱片公司無法透露也無法回答記者的問題。
解析
臺灣地區藝人如何繳稅
在整個事件中,被追究的關鍵問題是2000年張惠妹這3000萬元新臺幣的演唱會收入究竟是何性質。當時,這3000萬元新臺幣張惠妹是按照“執行業務所得”報稅,但緣何5年之后,又被重新認定為“薪資”呢?
第一步電腦機選藝人
昨日,記者就此問題采訪了中國臺北市稅務局負責新聞宣傳的一位高小姐,她說:“稅務局方面每年都會查稅,而名單也是根據電腦機選而出,并不是特別針對某個藝人。”
第二步分清稅款類別
張惠妹與其所在唱片公司的工作契約被臺灣稅務部門認定為“雇傭契約”,臺灣地區的稅務部門在調查中認為:演藝人員與經紀公司簽訂契約的時候,如果規定藝人不必負擔銷售成敗(如發行量或門票收人等),就可以領取一定比率的酬勞,這就被視為是聘雇關系契約,藝人所得到的酬勞就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
補充名義不同差額巨大
那么,“薪資”還是“執行業務所得”在納稅方面的差異有多大呢?由于3000萬元新臺幣的收入被臺灣稅務部門判定是“薪資”,不準張惠妹按“執行業務所得”減除45%的必要費用,張惠妹因此需要補繳1200萬元新臺幣的所得稅。據記者了解,在臺灣地區,“執行業務所得”是指對表演人執行業務所得費用率標準,可先扣除45%的成本,剩下的55%才列為課稅所得。由于兩者可扣除的費用成本差距高達45%,應繳稅的所得額就會出現很大的落差。以1000萬元新臺幣酬勞為例,若屬于“薪資所得”,只能扣除7.5萬元新臺幣的免稅額度,剩下應納稅的所得額則高達992.5萬元新臺幣;若屬于“執行業務所得”,扣除450萬元新臺幣的成本后,只須以550萬元新臺幣所得額課稅,中間所得額課稅差距高達442.5萬元新臺幣。
據悉,張惠妹稅案所引發的效應,目前已讓臺灣很多藝人在簽訂工作契約時更加謹慎。臺灣稅務部門對此認為:藝人收入高,長期以來都是嚴格查稅的目標。現在,很多藝人都采用“執行業務所得”進行節稅規劃。不過,張惠妹申報執行業務所得,卻在工作契約上出了問題,會不會影響未來臺灣藝人的節稅方法,也值得觀察。
節稅圈內流行捐贈買公債
記者采訪吳宗憲的經紀人曹子杰時,他透露了臺灣地區藝人納稅的基本情況。他說,不論是演唱會還是唱片,每個藝人都有固定的演出費用,但為了宣傳,公司往往采取向外界虛報數字的做法,這樣就會令公眾有自己的猜測。以前傳吳宗憲、張菲有漏稅,但都沒有后續了,這其實是臺灣地區稅務部門為了藝人能在5月中旬報稅時按時繳稅而進行的“提醒”,是一種商業運作。
至于張惠妹比較無辜,剛好被拿出來講了。他特別強調,其實臺灣藝人都不太敢公然違法,因為這樣會影響他們自身的形象。而在演藝圈有一套合法的節稅形式,比如捐贈、買公債等。
內地主辦方代繳
至于藝人在中國內地開演唱會需要繳納的稅款情況,記者采訪了北京市地稅局有關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其實按照繳稅辦法規定,演藝明星開個唱,不管在港臺還是內地,所要繳納的稅種,都應該是在其開個唱的屬地繳納其收入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在北京開個唱的話,那么就應該向北京的地稅部門繳納演唱收入的個人所得稅。一般而言,藝人跟主辦方簽的就是稅后收入的約定。(記者 雷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