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14日電 據華商晨報消息,《違法行為矯治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05年立法計劃。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馬懷德表示,具體審議的時間取決于立法機關的安排,希望越快越好。《違法行為矯治法》還是一個法律草案,目的是要取代過去勞動教養制度。
據馬懷德介紹,“矯治法”草案有幾個方面與現行勞教制度不同:第一,名稱不一樣,過去叫勞動教養,以后可能就叫違法行為矯治;第二,決定是否要進行違法行為矯治的主體將發生很大的變化。
馬懷德介紹,過去名義上是勞動教養委員會,實際上是由公安機關作決定。勞教制度最主要的弊端就在于,權力很容易被濫用,而且也缺乏標準。從草案所反映的精神來看,將不再由公安機關直接作出。“矯治法”規定有一個從“申請——決定”的程序,也就是由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法院作為第三方來決定是不是要采取違法行為矯治措施以及具體時間,這樣比較公平。
馬懷德說,勞教過去是1到3年,必要時候還可以延長一年,這是個很長的期限。“矯治法”設置的最長期限可能是1年半。
就“矯治法”適用范圍,馬懷德說,在立法初衷上,勞教對象是:對有違法行為尚沒有構成犯罪,給予行政處罰不足以達到懲戒目的的人員。但現在演變成了凡是有違法行為的,但不能給予刑事處罰的,給予行政處罰又顯得過輕的人,都可以勞教。
此外,原來規定勞教對象限于大中城市的違法者,但是后來在有些省市已經擴展到了農村,對農民也采取勞教措施。“矯治法”對范圍要嚴格限制,避免出現過去隨意擴大勞動教養適用范圍不當現象。
有消息說,管理違法行為矯治的場所是半開放式的。對此,馬懷德表示,過去勞教場所是固定的,是封閉的,是一種監所式的管理。對違法行為人不加區分地采取了一個簡單化的處理方式,實際上并不利于違法行為人的改造,或者他們思想的轉變。
按照該法草案,管理違法行為矯治的場所,是半開放和開放式的。半開放是指在勞教所內部開放,對外是不開放的。矯治對象在場所內可以自由活動。開放式的管理就是,矯治對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時可以請假回家。
馬懷德還表示,“矯治法”一方面體現了憲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基本原則,另一方面也是落實憲法精神、落實憲法原則的一個具體制度,以在更大的范圍內,在更深遠的意義上來保障人權。它的表現形式,包括具體的范圍、程序、時間,都有很大的差別。所以這不是一個一般意義上的變化,而是非常重大的變化。
馬懷德說,勞教制度轉變成違法行為矯治制度之后,一方面要靠法律本身所規定的一些具有操作性條款來保障其實施。另外一些保障措施,比如行政訴訟制度、行政復議制度,也就是說,用其他后續的法律制度使它能得到有效實施。這既是我們期待的,也是我們希望在這部法律里面能夠明確下來的。
馬懷德還介紹說,“矯治法”增加了被勞教人員的申辯權。被公安機關決定勞教的人員對決定不服可以申辯,還可以到法院申訴,由法院來裁決是否應該勞教。同時規定當事人本人可以申辯,也可以請律師來辯護,還可以申請聽證。(段芳宇經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