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三月十六日電(記者吳慶才)今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兼黨委書記畢玉璽受賄一千零四萬、私分國有資產三百萬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這名首都“公路巨貪”一審被判死緩。
法院對檢察機關指控畢玉璽的兩項罪名全部予以認定,以畢玉璽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審理查明,現年六十二歲的畢玉璽于一九九三年至二00四年間,利用其擔任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長、首發公司董事長、首發房地產公司董事的職權,接受他人的請托,采取直接干預項目招投標工作、選擇下屬公司注冊地、為他人晉升職務提供便利等方式,為行賄人謀取利益,收受、索取賄賂款美元九十余萬元,港幣八萬元,人民幣兩百余萬元及豐田牌轎車一輛、筆記本電腦、手表、金條、有價票證等物品。款、物共計價值人民幣一千零四萬四千六百二十四元,其中畢玉璽索賄人民幣十五點五萬元。
此外,畢玉璽在擔任首發公司董事長期間,還于二00一年六月,違反國家規定,用公款為公司的十五名員工購買投資型養老保險,致使國有資產人民幣三百萬元被私分。
法院認為,畢玉璽的行為已分別構成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且其所犯受賄罪,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鑒于畢玉璽涉嫌犯罪被審查后,能如實供述受賄的犯罪事實,有認罪悔罪表現,且大部分贓款被追繳,根據中國刑法的有關規定,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