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臺北三月二十日電(記者 董會峰 趙江濤)臺灣中國統一聯盟副主席、論衡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紀欣二十日在此間說,臺灣當局應正確解讀《反分裂國家法》,以免進一步破壞兩岸關系、危害臺海和平。
紀欣在中國統一聯盟等五團體舉行的“三二六游行真相”聯合記者會上發表演說時,作上述表示。
擁有美國加州執業律師資格的紀欣女士說,觀察大陸制訂《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過程及結果,臺灣當局及民眾至少應該注意到以下幾點:
一、立法態度嚴謹、慎重,卻不失靈活、彈性。紀欣說,從立法的過程,足見大陸對立法的態度嚴謹、慎重、堅定,做法卻不失靈活、彈性,亦非一成不變。仔細閱讀立法前“胡四點”等幾個重要談話,即知大陸對臺工作者甚至國家領導人不但熟知臺灣內部政治生態及最新情勢,而且不避諱談論敏感問題。
另外,就在很多人認定人大一旦公布草案后,就不可能再做任何修改,人大偏偏在正式表決前夕做了一些重要的更改。臺灣當局及民眾若愿平心靜氣地思考該法之字里行間,就不難發現大陸釋出的種種善意。
二、法條言簡意賅,清晰易懂。紀欣說,經修改后的《反分裂國家法》只有短短十條。臺灣有學者稱該法像大陸對臺政策的宣示,而不似法律條文,這種批評并不公允,亦不了解《反分裂國家法》之特性。首先,《反分裂國家法》不是一般民法、刑法,而是一部特別法,亦可謂為一部具有高度政策性的母法,未來一切與兩岸關系、對臺政策、保障臺胞、臺商、臺灣居民權益的法令,均不得違背該法精神。其次,法律定得好或不好不在條文的長短,而在它是否能精確地達到立法目的,讓所有人均能知其真意,并加以遵守!斗捶至褔曳ā房芍^字字講究、言簡意賅,體現了大陸對臺政策法制化的目的,并讓臺灣當局及民眾清楚知道,大陸對兩岸關系的期待及和平統一的底線。
紀欣指出,該法不只要求臺灣當局接受一中原則,放棄“臺獨”活動,其實也要求大陸對臺工作者必須依法行政,以該法為其對臺工作方針,并需積極設法維護臺灣地區和平穩定、改善兩岸關系、為臺灣民眾謀福利。
三、未定統一時間表,和平統一卻是既定目標。紀欣說,臺灣一些人看到《反分裂國家法》第一條就指立法目的為“促進祖國和平統一”,就批判大陸要并吞臺灣,甚至有人一口咬定該法是為對臺動武預立法律根據。其實任何人抗議大陸不應明定統一為終極目標既不合邏輯,亦強詞奪理。既然要制訂反分裂法,就無法回避統一,缺了統一的愿景,就失去堅持一中原則、反對“臺獨”的理由及目的,也同時失去了立法的意義。至于說大陸要立法對臺動武,不如說立法是希望達到“以武嚇獨”的目的,但該目的,仍是為了避免動武。換言之,大陸為了達成和平統一,才需將對臺政策法制化,確保統一大業能逐步以和平方式完成。
四,界定臺,F狀是兩岸中國人的事。紀欣說,臺灣有政黨及美日兩國有人批評《反分裂國家法》破壞了臺,F狀,這種批評其實有兩個問題。一是何為臺海現狀,二是臺,F狀應由誰認定。
首先,臺灣當局無法否認賈慶林所說:“盡管兩岸迄今尚未統一,但大陸和臺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這就是兩岸關系的現狀!,何況兩岸依法始終在一中架構下,并且均以追求國家完全統一為目標。因此,《反分裂國家法》并未構成對于臺,F狀的挑戰。
其次,臺海現狀應由兩岸中國人自己認定,而與其它國家無關。與中國大陸有邦交的一百多個國家都承認“一個中國”,其中包括美國與日本。美日兩國既然知道兩岸同屬一個國家,當然理解國家不應該分裂的道理,并且沒有理由不支持兩岸統一,又有何理由反對《反分裂國家法》?另外,美日要想確保臺海無“非和平”之虞,就應停止對“臺獨”勢力釋放錯誤訊息。
紀欣還說,臺灣當局若真心想要和平,并想為爭取自己應有的地位及人民的福祉,就應該早日與大陸展開談判,而非一味地恐嚇老百姓《反分裂國家法》是“侵略性”的法律,或再度利用“統獨”這個假議題,破壞臺,F狀。(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