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發展論壇”23日舉辦公開論壇,就補選行政長官任期進行辯論。大部分發言者認為,按照基本法和國家憲法來理解,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應為2年。
香港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在論壇上說,如果修訂行政長官選舉條例,一定是按法理原則去辦事。我們現在推動的修訂條例草案,是建基于律政司司長所做的法律研究,這個法律意見得到全國人大法工委聲明的認同,所以完全有法理依據。
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朱國斌表示,根據人大制度設計,在一屆政府任期中,領導人可以辭職下臺或被免職,但這并不影響繼任人完成本屆任期。這一憲法實踐直接影響到基本法的設計,從而也決定了基本法的大陸法系。由此可以理解基本法相關條文的立法原意。朱國斌認為,通過對基本法1988年征求意見稿和最后的正式條文分析,前者第53條為“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而修改后的正式條文為“新的行政長官”。這表明,“新的行政長官”不是“新的一屆行政長官”。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應該是本屆剩余的時間。
資深大律師、香港基本法研究中心主席胡漢清認為,香港回歸后,對法律工作者有新的挑戰,那就是要熟悉基本法,熟悉內地不同的法律制度。他承認,大陸法系和普通法系是有沖突和摩擦的。大陸法系注重立法原意,因此,對于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要考慮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和國家憲法的相關條文,以及3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就補選的行政長官任期問題發表的談話。胡漢清說,香港選舉委員會是專為選舉行政長官而設的,也是一屆5年,這很明確。到2007年將會是另外的安排。胡漢清認為,香港市民對于補選行政長官的任期并沒有特別爭拗。他表示,作為法律之爭,解釋權力在全國人大。
香港“一國兩制”研究中心總裁邵善波認為,對于補選行政長官任期之爭,只能通過人大釋法來解決。因為這涉及中央政府管理的事務和中央與特區的關系。一些港人對人大常委會釋法這項憲法賦予的、在基本法內明文規定的權力存有誤解。但事實上,普通法系也有釋法。他認為,要還人大釋法在“一國兩制”和法治中的應有地位。100多位來自社會各界的人士和普通市民參加了論壇。(來源:新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