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3月28日電 七名境內外人員勾結、分工合作,在短短半年期間,利用偽造的外國信用卡,在商場內大肆消費。
25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指使他人、并提供部分偽卡的阮世正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判處負責提供偽卡、監督偽卡使用和轉移贓物的李英強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其余五名被告人也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至六年。
據中國法院網消息,2004年4月上、中旬,阮世正經與境外人員合謀后,指使梁俊宗糾集周志榮、溫日新等人來滬,伙同受上述境外人員指使的李英強、潘木生(馬來西亞籍)、余錦水(馬來西亞籍)等共同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4月21日至23日,梁俊宗、周志榮、溫日新、李英強和潘木生等人先后來滬。潘木生將一批偽造的外國信用卡交給李英強,由李英強轉交梁俊宗。隨后,梁俊宗將偽卡分發給周志榮、溫日新等人,由周志榮、溫日新等人在上海市金數碼公司港匯廣場店等商戶持偽卡購買移動電話、數碼照相機等財物和消費,金額共計10萬余元。期間,周志榮、溫日新將持偽卡購得的財物和簽購單等交給梁俊宗,由梁俊宗轉移給負責監督的李英強和潘木生,由李英強、潘木生進行登記和保管。隨后,梁俊宗攜帶上述部分物品至深圳銷贓,得款4萬余元。
4月28日,阮世正和余錦水分別入境來滬。余錦水將由其攜帶入境、用名片夾藏匿的一批偽卡經李英強轉交梁俊宗,后由周志榮、溫日新等人在上海二百永新有限公司等商戶持偽卡購買移動電話、數碼照相機、筆記本電腦等財物和消費,金額共計17萬余元。
在此前后,阮世正、梁俊宗、周志榮、溫日新等四人還分別結伙,在上海市各商戶進行消費,金額共計11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阮世正等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與境外人員合謀,分別結伙在中國境內使用偽卡進行購物和消費等,其行為均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中,阮世正、梁俊宗、周志榮、溫日新、李英強參與信用卡詐騙的數額特別巨大。余錦水、潘木生參與信用卡詐騙的數額詐騙數額巨大。鑒于梁俊宗到案后能協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犯,依法應認定其具有立功表現,予以從輕處罰。(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