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4日電 據《中國經營報》報道,據悉,幾易其稿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將于本月送審。“最重要的可能是關于分業經營的修改。”《證券法》修改起草工作組顧問小組成員、北大金融與證券研究中心主任曹鳳岐教授指出。另有消息稱,現行《證券法》中,有關混業經營的禁令可能被徹底取消。
最后一道障礙
現行《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而一位曾參與修訂《證券法》的專家證實,原文中“分業經營”四字在此次修改中已被刪掉,這意味著限制我國金融業混業經營的最后一個法律障礙有望藉此解除。
1989年,中國初步提出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1995年商業銀行法的出臺,標志著金融分業經營體制正式確立;1998年前后,伴隨著保監會成立、證監會“三定”方案及《證券法》通過,分業監管模式亦告形成。
2003年12月,新的《商業銀行法》在規定“商業銀行在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股票業務”的同時,指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為混業經營預留了空間。而在2002年修改的《保險法》中則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銀行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因此,目前只有《證券法》還在堅持“分業經營”的提法。
挑戰混業監管
事實上,中國金融領域近幾年來的發展早已走在了立法工作的前面。“混業經營目前在我國雖然還沒有真正實現,但是各金融行業之間的業務滲透已經非常普遍了。”曹鳳岐分析指出。
從1999年8月開始,我國已允許部分券商參與同業拆借市場,從而打開了銀行信貸資金流向證券市場的通道。2000年2月,人行和證監會聯合發文,允許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以自營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券作質押向商業銀行貸款,在一定程度上打通了商業銀行與證券公司的資金通道。而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集團的出現,實際上間接實踐了混業經營。
2005年2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聯合公布并開始實施《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試點管理辦法》。按照規定,我國商業銀行可直接出資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針對混業經營模式在中國的出現,中國人民大學金融研究所副所長趙錫軍曾分析指出,像英國匯豐、德國安聯等國際金融巨頭就是憑著豐富的金融混業經驗進入中國的,中國金融業的開放將給中資銀行帶來經營的壓力。他還指出,在國內金融業過渡的5年內,放棄分業監管法律框架是不現實的。因為實現混業經營的大前提是該國有一個非常有效的金融監管,而中國正在朝著這方面努力。
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助理劉俊海認為,混業經營是大勢所趨,只要監管得當,不會誘發危機,而公司治理結構是其中的關鍵。“混業經營體現的是企業自治的精神,這次《證券法》的修改未必能夠解決所有問題,因為不同產業有不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