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重慶四月六日電(郭玉娟)重慶巫山縣原移民局局長向登良因收受賄賂,日前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向登良在二00二年一月至二00四年四月期間,利用先后擔任巫山縣移民局副局長、局長職務之便,分八次共收受重慶某地質勘查隊副隊長劉某、原萬縣市某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現金共計十六點五萬元人民幣并為其謀取利益。
該案在庭審時,向及其辯護人辯稱收受的十六點五萬元不是受賄款,其中一部分是劉某、王某送給他的專家評審費,屬于合法報酬,而另外的款項也是劉某、王某在看望向登良生病的岳父以及幫助其兒子讀書等送的錢。向登良稱,這些費用是雙方在工作關系結束后才給的錢,事前雙方又沒有約定,因此也不屬于受賄的性質。
偵辦該案的萬州區檢察院指出,從本案收集的證據來看,并無相關證據證明向登良系當時的巫山縣移民房屋地質安全評價專家評審組的成員,也無證據證實劉某送給向登良的款項是專家評審費。
同時,劉某、向某在向登良岳父生病及幫助其兒子讀書送的錢,雖然以前雙方沒有事先約定,但行賄人劉某、王某是基于被告人當時的身份、職務和先前已經為他們謀取了利益的緣故才送的錢,只不過是假以“看望其岳父生病”和“送錢給他兒子讀書”為名而已,不影響受賄性質的定性。(完)